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764號
TCDM,111,附民,1764,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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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64號
原 告 李玉秀
陳如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凱律師
被 告 WIDASARI
(現於法務部○○○○○○○○女子分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031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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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