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88號
原 告 林育田
被 告 蕭棋榮
艾斯視聽歌唱坊即潘嘉淩
張郡淳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3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