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29號
原 告 余美珠
被 告 何怡珊
蔡朝立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何怡珊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何怡珊涉嫌詐欺等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046號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8422號追加起
訴後,分別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70號(起訴部分)、111年
度金訴字第1304號(追加起訴部分,即原告遭詐欺取財部分)審
理,上開追加起訴部分雖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惟此係因本院
合併審理後,認為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即原告遭詐欺取財部分
),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而
併予審理裁判(即刑事判決之附表一編號3部分),故就重複起
訴之111年度金訴字第1304號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原告遭詐欺
取財之事實已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870號併予審理裁判,且
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其中一部分犯罪事實,原告於上開刑事訴訟程
序中,對該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被告何怡珊)及依民法應負賠
償責任之人(被告蔡朝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