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079號
TCDM,111,金訴,1079,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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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0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59
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建筌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 可知悉提供金融帳戶予不明人士使用,該金融帳戶極有可能 淪為轉匯、提領贓款之犯罪工作,且代不詳之人提領來源不 明之款項後轉交陌生對象者,顯足以掩飾、隱匿詐騙所得之 實際流向,製造金流斷點,並使詐騙集團相關財產犯罪不易 遭人追查,竟為賺取報酬,基於縱其提供之金融帳戶遭人持 以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並於被害人轉匯遭詐騙之款項後,再 由其提領後轉交予他人製造金流斷點,將掩飾、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之實際流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 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於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Chialing 」、「喬伊BTC及各式主流加密貨幣商」、「AMEX DELIVERY 」、「Mitch Pratt」、臉書暱稱「Kim Rratt Lee」等詐騙 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騙集團成員「Kim Rratt Le e」於民國110年5月14日,以臉書帳號「Kim Rratt Lee」及 LINE暱稱「Mitch Pratt」與被害人陳淑子加為好友後,佯 稱:係阿富汗美軍,退伍後要到臺灣,要先代墊運費、關稅 云云,再由另名該詐騙集團成員LINE暱稱「AMEX DELIVERY 」與被害人加為好友後佯稱:係美國運通快遞,要被害人領 貨付款,並提供被告實際管理使用之不知情友人江惠瑛向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予被害人用 以交付款項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6月7日1 2時2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6000元,於110年6月9日17時51 分許匯款4000元,於110年6月9日19時38分許匯款6000元至 上開帳戶內,被告依詐騙集團成員「Chialing」之指示於11 0年6月7日13時49分許至銀行臨櫃自上開帳戶提款10萬元(內 含被害人匯入6000元),自該帳戶領取10萬元後,復於同年 月8日9時31分許,再依詐騙集團成員「Chialing」之指示,



於110年6月7日某時、110年6月9日某時,在臺中市烏日區之 高鐵站2樓大廳合計交付16萬9000元予詐騙集團成員「喬伊B TC及各式主流加密貨幣商」,餘款3萬1000元則為被告之報 酬,以此方式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嗣被害人查受 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 年6月16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5986號追加起訴,於同日繫屬 本院,而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1年10月3日死亡等情,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6月16日函文及其上蓋用之本院收件 戳印、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列印資料附卷可資佐證,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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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