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690號
TCDM,111,訴,1690,20221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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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聖弘



徐仁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11年度偵字第5851號、第27061號、第27062號、第33266號、
第33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聖弘徐仁宏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許聖弘徐仁宏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嫌疑重大,經本院認被告等2人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5日均諭令羈押在案。雖本案業經本院於111年10月18日宣判,分別判處被告等2人罪刑,然全案尚未確定,被告等判處刑度非輕,且衡酌被告等於本案查獲前已足認有逃亡之虞,是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爰均自111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 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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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