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義智
具 保 人 洪奇昌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奇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潘義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 中之民國110年11月10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洪奇昌繳納上開保證金 後,已於同日釋放被告等情,有偵訊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刑事被告現 金保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110年度偵字卷第37110號卷第9 6至103頁)。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遵 期到庭,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 到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法務部○○○○○○○○111年8月29日中戒所總字第111000 72000號函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1年10月11日中 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44128號函文並檢附拘票、報告書及照 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95、119至121、149至151、157 、185、191、195至197、209至217、221頁),且具保人洪奇 昌經通知並未督促被告到庭,而未能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 有本院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刑事報告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1、 187至189、191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 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爰裁定 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