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759號
TCDM,111,聲,3759,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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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仲苓

籍設臺東縣○○鄉○○村○○00號(泰源技能訓練所)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10月,現於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 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 該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1款至數款 事項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22條之1規定 :「(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 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第2項) 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 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 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 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 項。(第3項)犯第一項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 者,準用前項規定。」。
三、本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 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47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 4780號)等文件在卷為憑,且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本案保護管束之聲請自有管轄權,聲 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審核受刑人所犯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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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