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697號
TCDM,111,聲,3697,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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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志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
聲付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志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志煒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8年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 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53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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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