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懷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懷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懷志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法院 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及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33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8年度原訴緝字 第6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姚志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