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禾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禾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禾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9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偉林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