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281號
TCDM,111,聲,3281,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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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照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照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照宗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 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7條之規 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 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 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 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 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 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 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 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 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 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 ,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 拘役60日,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拘役30日以上, 不得逾拘役60日】,並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案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 ,爰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



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 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斟酌受刑人上開 所犯各罪之犯罪手段、情節、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 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對其施以矯 正之必要性、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函詢未回覆)等 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0日至 110年3月30日 110年8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22123號 臺中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404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651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433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6日 111年7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651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43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9日 111年9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811號(已執畢) 臺中地點111年度執字第11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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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