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9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柏俊
選任辯護人 廖國竣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
金訴字第82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16所示之物,准予發還廖柏俊。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廖柏俊因犯詐 欺等案件,經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人歷經警詢、偵查 等階段,對於犯罪事實積極配合調查。本案相關事證應已調 查完備,扣押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自小客車為聲請人自行購 買;如附表編號1至6、10至18所示之物,均單純為私人生活 使用且與本案無關,非屬犯罪所得購得之物,並無留存之必 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發還之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另按可為證據或得 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 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 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 、第142條、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 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 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 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 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 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刑事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為警於民國110年1 1月17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
00號之居處搜索,在該處4樓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在 聲請人身上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物、另自聲請人之配 偶劉怡采身上扣得如附表編號10至19所示之物,該案嗣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8107號、111年 度偵字第10627、13091號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 字第824號審理中等情,有本院110年聲搜字第1541號搜索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及追加起訴書可憑。
(二)而:
1.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聲請人所有,又扣案如附表編 號16所示之物,則係以聲請人之名義製刻,應為聲請人所有 ,該等物品皆非違禁物,且尚無法認定與聲請人所涉本案違 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有關,公訴人亦未聲請宣告沒收 ,是此等物品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
2.另聲請人就上開案件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尚在 本院審理中,且公訴人已就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物 聲請宣告沒收,則就此部分物品,是否為應沒收之物,有待 本院調查認定,是上開物品,難謂已無留存之必要。 3.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15、17、18所示之物,公訴人雖均未 聲請宣告沒收,然外觀上皆無從認定屬聲請人所有,證人劉 怡采於警詢復供稱係其所有或持有(見偵38107號卷一第241 頁),則此等物品難認係聲請人所有或持有,則聲請人聲請 發還此部分物品,當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案如附表編號1、16所示之物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 ,尚難謂已無留存之必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15、17、 18所示之物,難認係聲請人所有或持有,聲請人聲請發還此 部分物品,當屬無據,自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AP手錶盒 1盒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51 2 金項鍊(含佛牌) 1條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61 3 AP手錶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62 4 金戒指(大) 1顆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63 5 鑽石戒指 1顆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64 6 金戒指(小) 1顆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65 7 BBP-2006號行車執照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66 8 BBP-2006號賓士自小客車 1部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67 9 BBP-2006號賓士自小客車鑰匙 1把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68 10 Iphone12 行動電話白(IMEI:000000000000000號,使用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69 11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劉怡采) 1本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70 12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劉怡采) 1本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71 13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劉怡采) 1本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72 14 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存摺(劉怡采) 1本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73 15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陳梅英) 1本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74 16 廖柏俊印章 3顆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75 17 劉怡采印章 1顆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76 18 陳梅英印章 1顆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77 19 新臺幣 1萬100元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78 (未聲請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