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李采蓉
被 告 顏伯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3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