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231號
TCDM,111,簡附民,231,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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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31號
原 告 范佳伶
上列原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99號),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簡○○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簡○○之關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定有明文。又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有 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 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簡○○為限制行為能 力人,依法無訴訟能力,惟原告所提之訴狀並未載明被告簡 ○○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 簡○○之關係,起訴之程式自有不合。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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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