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喬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565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訴字第2198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喬程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沙簡字第62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4月24日執行完畢乙 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檢察官於起訴 書已載明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且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為證,堪認已就被告上開犯行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 張,並盡舉證責任。本院考量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規定之立 法理由,係因犯罪行為人之刑罰反應力薄弱,需再延長其矯 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而審諸 被告前科表所載,其曾因前述案件經判處罪刑執行完畢,理 應產生警惕作用而能自我控管,然被告竟猶故意再犯本案, 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前罪有期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其對 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本院考量倘仍以最低法定本刑為 量刑之下限,未能反應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與罪刑相當 原則有違,而如加重其所犯法定最低本刑,並無使被告所受 刑罰超過其應負擔之罪責而導致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 的情事,尚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示違反比例、 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存在,是本院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情緒失控,即徒手 毆打上前勸阻之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所為實屬不該 ;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所受傷
勢、迄未達成和解,暨被告犯後坦承認罪之態度、自述之教 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 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則股
111年度偵字第32565號
被 告 楊喬程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巷0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喬程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 沙簡字第62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 國110年4月24日執行完畢(下稱前案)。詎仍不知悔改,復 於111年4月8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黎明大地樂 居社區1 樓大廳毆打黃楓翔並毀損食物(楊喬程另涉傷害及 毀損部分,因已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時,因不滿管理
員李元榮勸阻,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推擠李元榮 ,致李元榮受有左側前胸壁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李元榮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喬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李元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黃楓翔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 全部犯罪事實。 5 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受有上述傷害。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又被告有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及前案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累犯。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 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 其法遵循意識不足,本案甚且具體侵害他人法益,佐以本案 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狀,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 刑法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酌予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檢察官 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