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136號
TCDM,111,簡,1136,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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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易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713
、37745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
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易字第1224號),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附表所宣告拘役,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戊○○於本院訊問時之 自白、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6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⑴不思循正當途徑以謀取生活所需,反以欺瞞 手段,向被害人行騙,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值非難 ;⑵犯後承認犯行,態度尚可;⑶已與附表編號2被害人成立 調解,賠償被害人損失;⑷本件被害人損失金額等一切情狀 ,分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  
(三)被告詐得商品,係被告所有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發還 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附表
編號 犯行 主文 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 XR 64G行動電話壹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 XR 64G行動電話壹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蘋果耳機壹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irpods Pro耳機壹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irpods Pro耳機貳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 X行動電話壹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4713號
110年度偵字第37745號
  被   告 戊○○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號 居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5樓
             之1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戊○○(另涉犯詐欺罪嫌,另以不起訴處分)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 附表所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帳號私訊如附表善意第三方 欄所示之人,佯稱願以如附表所示金額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 品,並由附表善意第三方欄所示之人提供如附表所示之金融 帳戶為收款帳戶;戊○○復以上揭臉書帳號「張傑翔」與附表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聯繫,佯稱約定以相同價格出售如附表販 售物品欄所示商品,而使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戊○○隨即將上開金融帳戶提供予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要 求將商品價款匯至上揭帳戶,嗣附表善意第三方欄所示之人 收款後便依約出貨而由戊○○取得貨品,戊○○乃以此方式騙得



前開貨品後再與前揭交易對象斷絕聯繫,且因附表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發現匯款後戊○○未依約出貨而通報詐欺,故使部分 附表善意第三方欄之收款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而無法使用, 始悉上情。
二、戊○○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 民國110年3月15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Liang Gary 」向蕭呈軒佯稱欲向其購買在臉書社團販售之iPhone X 64G 手機1支,售價為新臺幣(下同)6,560元,並要求蕭呈軒提 供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作為收款帳戶,同時戊○○再於其他臉書社團張貼佯 稱欲出售手錶之貼文,甲○○瀏覽上開貼文後,遂陷於錯誤, 因而與戊○○聯繫表示欲購買手錶等語,並依戊○○要求匯入蕭 呈軒上揭帳戶;惟因蕭呈軒遲未收到款項,便先將前揭iPho ne X 64G手機1支售予他人,嗣戊○○得知後,便於同年3月23 日19時50分許,在臉書社團尋得另名欲出售iPhone X手機之 陳宏昇,並取得其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收款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後,復要求蕭呈軒取消交易並將前 開款項退至陳宏昇之上揭帳戶中,嗣陳宏昇收到款項後,便 依約出貨而由戊○○取得貨品,戊○○乃以此方式騙得手機後再 與陳宏昇等人斷絕聯繫。
三、案經丁○○、邱○洋(為少年,姓名詳卷)、丙○○、乙○○、己○ ○、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丁○○、邱○洋、丙○○、乙○○、己○○、甲○○、蕭呈軒吳聲哲、李文瑞蕭博隆張雲晴陳冠甫陳宏昇於警詢 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附卷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擷圖、被害人匯款資料暨交易明細、善意第三方出貨資料及 165反詐騙系統查詢頁面等可資佐證,是被告具任意性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另被告以相同手法犯詐欺 取財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869號判 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存卷可參,亦徵被告以 類似手段遂行相同犯行,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犯 如附表編號1至5及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詐欺取財各次犯行,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沒收部分:
另被告所犯本件犯行而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善意第 三方之人出貨之各項物品及犯罪事實欄二所示iPhone X手機



1支,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按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四、至告訴人蕭呈軒指訴其因與被告戊○○交易而嗣遭列為警示帳 戶,故認被告亦對其犯詐欺取財罪之部分,蓋被告施詐之對 象為告訴人甲○○,並以告訴人甲○○給付之財物作為支付其向 告訴人蕭呈軒購買手機之價金。對不知情之告訴人蕭呈軒而 言,僅需確實收取價金即可,該價金是否由被告給付或如本 案實係由非屬買賣交易當事人之第三人甲○○,因遭被告詐欺 而代為給付,則非告訴人蕭呈軒所問,就被告與告訴人蕭呈 軒間之交易而言,被告並未施用詐術。況告訴人蕭呈軒亦如 數取得價金支付,而無財產上損失,業如上述,而嗣被告與 告訴人蕭呈軒取消交易亦與上情無涉,故被告向告訴人蕭呈 軒購買手機之買賣交易,並不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之構成要件。惟此部分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指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張 子 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 志 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編號 時間 善意第三方 交易金額 戊○○佯裝欲購買物品 收款帳戶 被害人 戊○○佯裝欲販售物品 戊○○使用Messenger暱稱 1 109年12月30日 吳聲哲 8,060元 iPhone XR 64G手機1支 吳聲哲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丁○○ AP手錶1支 張傑翔 2 110年1月3日 李文瑞 6,500元 iPhone XR 64G手機1支 李文瑞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邱○洋 iPhone XR 64G手機1支 張傑翔 3 110年1月15日 蕭博隆 6,000元 蘋果耳機1副 蕭博隆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丙○○ Garmin手錶1支 張傑翔 4 110年2月3日 張雲晴 5,560元 Airpods Pro耳機1副 張雲晴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乙○○ Airpods Pro手機1副 高稟皓 5 110年2月22日 陳冠甫 11,000元 Airpods Pro耳機2副 陳冠甫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己○○ Burberry、Lowve服飾 Liang 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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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