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1年度,38號
TCDM,111,智簡,38,202211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宜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7489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111年度智易60號),
然被告等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宜真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增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自白外,其餘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宜真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 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基於單一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決意,於密接之時間及同 一空間,以販賣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個別商標權商品之數個行 為,該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實行,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單純一罪即足。又 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 源功用,須經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 經歷相當時間,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猶販 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 非微,而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且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 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惟姑念被告犯後已與告訴人英 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達成和解並已履行,有刑事 陳報狀及和解書在卷可稽,犯後態度良好,參以本案查扣仿



冒商標商品數量,侵害商標權人權益之程度,兼衡被告前因 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0月10日,以1 10年度偵字第2188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10年度沙簡智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暨考量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方式,及自陳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示之物,依據卷內相關扣案證物照片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鑑定報告書或產品鑑定書,均係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均宣告沒收之。
㈡犯罪所得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前 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 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 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被 告犯後已與告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 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達成和 解,並已履行和解條件,衡諸被告販售仿冒商品價值甚微, 如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規定,不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以具 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附錄】
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7489號
  被   告 楊宜真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宜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0 月10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188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沙簡智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竟不知悔改,明知「Peppa pig(佩佩豬)及圖」、 「Hello Kitty(凱蒂貓)及圖」、「My Melody(美樂蒂)及圖 」、「LittleTwinStars(雙子星)及圖」、「babycinnamo n(大耳狗)及圖」、「BAD BADTZ-MARU(酷企鵝)及圖」、「 KUROMI(酷洛米)及圖」、「POMPOMPURIN(布丁狗)及圖」、 「KEROKEROKEROPPI(大眼蛙)及圖」、「莎莉及圖」、「熊 大及圖」、「兔兔及圖」、 「CRAYON SHINCHAN(蠟筆小新 )及圖」、「DORAEMON(小叮噹)及圖」、「POKEMON(寶可夢) 及圖」,分係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 樂英國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 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 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 用於塑膠製裝飾品、貼紙簿、布帶、緞帶、手機吊飾裝飾品 、貼紙、塑膠貼紙、絲帶、布製徽章、掛鍊等商品,且迄今 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又各該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之上開商 品,在國內外行銷多年,品質著有信譽,廣為業界及一般消 費大眾所共知。詎其竟意圖營利,自民國110年3月13日起至 110年8月23日止,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居所,連結網際 網路,自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以新臺幣(下同)8元至4 0元不等價格,購入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並以蝦皮帳號「c andyyang2997」,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公開刊登販賣,供不 特定人選購以營利,嗣於110年8月23日15時40分許,為警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扣得附



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楊宜真提出之現金2,500元,因而 查獲上情。
二、案經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 限公司委任謝尚修律師、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徐宏 昇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楊宜真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003號搜索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被告於110年8月23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居所,遭警查獲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三 前揭各商標之經濟部智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 詢資料。 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註冊商標之事實。 四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6月4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6 04011S號函檢附之蝦皮帳號「candyyang2997」申請資料及「candyyang29 97」帳號蝦皮賣場網頁資料各1份。 被告有在蝦皮購物網站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 五 員警於110年5月26日下標購買佩佩豬貼紙本之訂單明細、統一超商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取貨資料、統一超商函文各1份、商品照片3張及貞觀法律事務所110年6月7日鑑定報告書1份。 證明被告在蝦皮購物網站上販售之「Peppa pig(佩佩豬)」貼紙簿為仿冒商標商品。 六 貞觀法律事務所110年8月26日鑑定報告書1份。 證明扣案「Peppa pig(佩佩豬)」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 七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萬國法律事務所110年11月12日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份。 證明扣案「Hello Kitty(凱蒂貓)」、「My Melody(美樂蒂」、「LittleTwinStar s(雙子星)」、「babycinna mon(大耳狗)」、「BAD BAD TZ-MARU(酷企鵝)」、「KUR OMI(酷洛米)」、「POMPOMP URIN(布丁狗)」、「KEROKE ROKEROPPI(大眼蛙)」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 八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萬國法律事務所110年11月12日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份。 證明扣案LINE系列「莎莉」、「熊大」、「兔兔」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 九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0年9月8日鑑定報告書及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各1份。 證明扣案「DORAEMON 小叮噹」及「蠟筆小新」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 十 徐宏昇律師於110年10月5日出具之鑑定意見書1份。 證明扣案「POKEMON(寶可夢)」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 十一 扣案物品照片及商標對照表1份。 被告遭查獲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楊宜真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際網路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又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為仿冒商標 商品,皆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謝怡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智翔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位 1 仿冒「Peppa pig(佩佩豬)」商標貼片 158 件 2 仿冒「Peppa pig(佩佩豬)」商標貼紙 40 件 3 仿冒「HELLO KITTY(凱蒂貓)」商標貼片 395 件 4 仿冒「HELLO KITTY(凱蒂貓)」商標貼紙 52 件 5 仿冒「HELLO KITTY(凱蒂貓)」商標指甲貼 15 件 6 仿冒「HELLO KITTY(凱蒂貓)」商標緞帶 14 捲 7 仿冒「My Melody(美樂蒂)」商標貼片 182 件 8 仿冒「My Melody(美樂蒂)」商標貼紙 30 件 9 仿冒「My Melody(美樂蒂)」商標緞帶 11 捲 10 仿冒「My Melody(美樂蒂)」商標吊飾 6 件 11 仿冒「LittleTwinStars (雙子星)」商標貼片 109 件 12 仿冒「LittleTwinStars (雙子星)」商標貼紙 71 件 13 仿冒「LittleTwinStars (雙子星)」商標緞帶 6 捲 14 仿冒「LittleTwinStars (雙子星)」商標吊飾 2 件 15 仿冒「babycinnamon(大耳狗)」商標貼紙 72 件 16 仿冒「BAD BADTZ-MARU (酷企鵝)」商標貼紙 10 件 17 仿冒「KUROMI(酷洛米)」 」商標貼紙 62 件 18 仿冒「POMPOMPURIN(布丁狗)」商標貼紙 87 件 19 仿冒「POMPOMPURIN(布丁狗)」商標緞帶 8 捲 20 仿冒「KEROKEROKEROPPI (大眼蛙)」商標緞帶 2 捲 21 仿冒LINE系列商標貼紙 800 件 22 仿冒「CRAYON SHINCHAN (蠟筆小新)」商標緞帶 2 捲 23 仿冒「DORAEMON(小叮噹) 」商標貼片 288 件 24 仿冒「DORAEMON(小叮噹) 」商標貼紙 28 件 25 仿冒「DORAEMON(小叮噹) 」商標緞帶 5 捲 26 仿冒「DORAEMON(小叮噹) 」商標吊飾 5 件 27 仿冒「POKEMON(寶可夢) 」商標緞帶 10 捲

1/1頁


參考資料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