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995號
TCDM,111,易,1995,202211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9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婉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4605號),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行協商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婉廷犯加重誹謗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廖婉廷於民國 111年11月2日本院協商程序時之自白」,再將起訴書第6至1 4行發表之貼文更正如附表所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既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 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 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 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 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以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IG暱稱「romeoandpigovernight_0614」在IG上發表之言論內容 卷頁出處 1 鼻孔再大一點 利息還是要還 拖來拖去原來是為了買男人手錶 沒錢還 還清了就說我跟妳拿過錢 妳真的很可(微笑符號) 怪不得妳家人沒在理妳 為什麼妳連妳家人住哪都不知道 為什麼你兩個哥哥比妳優秀 你還不明白嗎? 劉涵萱 (下面PO劉紫瑄國民身分證) 111偵23934卷第29頁上圖 2 我就好奇之前你被開副本 這個你有還嗎? 還是沒有阿 有錢幹嘛幹嘛 沒錢還 整天整天老公老公怎樣怎樣 蛤你老公這樣喔? 呵呵微笑符號)跟王╳名一樣吧? (下面PO劉紫瑄國民身分證) 111偵23934卷第29頁下圖 3 (上面PO劉紫瑄汽車駕照) 照片修那麼大是怕沒有人認出妳嗎 是這樣嗎劉小姐 111偵23934卷第33頁上圖 4 你有辦法和我說一套 後面和我家人說一套 你自己心裏沒數嗎? 人臭就算了還錢速度一流慢 一發文不敢開本帳看 用小帳幾個意思 怕沒人知道你是誰嗎? 你還是乖乖在桃園 不要來臺中不要污染臺中空氣 我不想臺中空氣因你污染 111偵23934卷第33頁下圖 5 你之前和我說你去做八大 我就問你這身材這顏值 有客人會上鉤嗎? 況且你很臭不是一般的臭欸(狂笑符號) 你男人能接受你的臭也很不容易 我就假惺惺一波 你男人的鼻子嗅覺還行不行(微笑符號) 通常喜歡恐龍的人 那個人一定也很像 拍照99.9% 以上沒說誰,誰愛拉椅就拉! 畢竟這種椅只給那人坐(比大拇指符號) 111偵23934卷第35頁上圖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4605號
  被   告 廖婉廷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             樓
            居臺中市○○區○○路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婉廷劉紫瑄前因債務問題而有糾紛。詎廖婉廷意圖散布 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5日16時30分 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連接網際網路,以其帳號「romeoand ipgovernightˍ0614」登入社群網站Instagram(下稱IG), 在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個人IG限時動態頁面,發表「人 臭就算了,你還是乖乖在桃園,不要來台中,不要汙染台中 空氣,我不想台中空氣因你汙染,還有說整天整天妳男朋友 怎樣,蛤妳老公這樣?,呵呵跟王x茗一樣,還有說你去做 八大,有客人會上鉤嗎,況且你很臭不是一般的臭,你男人 能接受你的臭,也不容易,我就假惺惺一波,你男人的鼻子 嗅覺還行不行,通常喜歡恐龍的人,那個人一定也很像,你 真的很可(微笑符號),怪不得你家人沒在理你,為什麼你連 你家人住哪都不知道,你還不明白嗎,照片修那麼大,是怕



沒人認出你嗎劉小姐。」等內容之貼文,並張貼劉紫瑄之個 人國民身分證照片及其IG帳號,以此方式侮辱及不實指摘劉 紫瑄,足以毀損劉紫瑄之名譽。嗣劉紫瑄於111年3月5日16 時30分許瀏覽上開網頁後,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紫瑄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婉廷於警詢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張貼前 揭貼文,惟辯稱:伊只是不想讓朋友也變成受害者才發布這些東西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劉紫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劉紫瑄提出之被告IG頁面擷圖 被告張貼之文章附有告訴人個人之國民身分證照片,足資證明被告係針對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檢 察 官 廖志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念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