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長益
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律師
馬啓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6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長益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長益在其父親所有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建物( 下稱本案建物),設立「一二三網版印刷材料行」,經營網 版印刷事業。李長益使用本案建物經營事業,本應注意須定 期檢查維護室內各項電器之電源配線安全暨延長線之使用及 承載是否超過負荷,並適時汰舊換新,以防止發生電源線短 路起火,並引燃室內易燃物之危險,且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致使安裝於本案建物1樓作 業區之網路分享器之電源線(花線),於民國111年2月9日晚 上10時22分許,因電氣因素(短路)起火燃燒,引燃周邊可燃 物,而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嗣經民眾張睿 霖發現後,報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派員將火勢撲滅,並為現 場勘察後,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慶祥、李宜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以下所援引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 李長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 216頁),復於本院審理時逐項提示、調查後,均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外在情 況及條件,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 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以下所援引之非供述證據 ,均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而取得,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復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再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提示調查 、辯論,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取得或作成時之一切情況及條件
,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是該等非供述證 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意旨,亦均具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在本案建物,設立「一二三網版印刷材料行」,經營網版印刷事業,而安裝於本案建物1樓作業區之網路分享器之電源線(花線),於111年2月9日晚上10時22分許,因電氣因素(短路)引燃火災,致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失火致公共危險犯行,辯稱:電線走火是意外,我沒有過失等語。辯護人則以:本案火災之發生係 因連接中華電信數據機之延長線短路引燃,然該延長線並無插用諸多高耗電電器,且市面上販售之延長線,應係依據 商品檢驗法完成驗證後始能在市場流通販售,被告透過一 般市場購得延長線使用,對於延長線品質當有相當信賴,實難課以屬一般消費者之被告,需對延長線内部線路有無異常 ,具隨時檢視維護能力。本案難以排除該延長線之短路係 源於產品内部線路異常瑕疵所致,而該瑕疵實非被告之日常 生活經驗可能預見,且有防止避免之可能。況本件之延長線 係連接中華電信數據機使用,根本無從期待被告將前揭延長 線插頭拔掉,故若課以被告需將非高度耗電之中華電信數據 機插頭及延長線插頭拔除,明顯違背一般人使用電器習慣。因此,尚難認被告有何疏於注意電器、延長線之使用及保養 狀況之過失,自無從遽認被告涉有本件犯行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㈠被告上開坦承之事實,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李勝雄、宋信澤、 李宜蓁、李原宏、李慶祥於警詢、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談話時 、證人即報案人張睿霖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談話時之證述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檔案編號:E22B09W1)暨所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 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 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火災現場平面圖及 物品配置圖各1份、火災現場照片124張、臺中市政府地方稅 務局109年房屋稅繳款書2份、110年房屋稅繳款書2份、臺中 市豐原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房(店)屋租賃契約書各1 份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3份在卷可稽(偵卷第34 至168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件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鑑定後,於111年3月8日製成火災原 因調查鑑定書,其上載明:
1.起火原因研判:
①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未發現爐火炊煮器具,故研判爐火烹 調不慎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②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未發現供奉神像、金爐,故研判敬神 祭祖、祭祀不慎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③轄區分隊救災車組到達現場時,潭子區中山路一段120號1樓 大門(鐵捲門)為關閉狀態,查訪報案人張睿霖先生與談話 筆錄中供述内容表示:「…中山路一段120號的一樓鐵捲門是 關閉的…。」;査訪潭子區中山路一段120號屋主李勝雄先生 與談話筆錄中供述内容表示:「…大約22時左右關閉1樓大門 後就去睡覺…火災發生之前沒有可疑的人、事、物…沒有與人 結怨…。」,故研判縱火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④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未發現有蚊香、蠟燭、菸蒂遺留情形 ,查訪潭子區中山路一段120號屋主李勝雄先生與談話筆錄 中供述内容表示:「…沒有抽菸習慣…無使用蚊香、蠟燭、精 油習慣…。」;査訪潭子區中山路一段120號屋主兒子李長益 先生與談話筆錄中供述内容表示:「…我的家人都沒有抽菸 習慣…1樓不會使用蚊香等微小火源…。」,故研判蚊香遺留 火種、蠟燭、菸蒂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⑤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於1樓作業區中段走道靠北側牆面附近
遺留網路分享器電源線絕緣被覆燒失、裸露銅線(花線)熔斷 燒損嚴重,熔斷處有疑似短路熔痕跡象,蒐證採樣疑似短路 熔斷燒損網路分享器電源線(花線)【標示牌1】,會同關係 人封緘物證,送内政部消防署協助鑑定造成熔痕之原因分析 ,鑑定結果: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受電弧燒熔所造成 之通電痕相同;查訪潭子區中山路一段120號屋主李勝雄先 生與談話筆錄中供述内容表示:「…1樓網版印刷作業區北侧 附近僅牆面木架上方放置網路分享器…。」;查訪潭子區中 山路一段120號屋主兒子李長益先生與談話筆錄中供述内容 表示:「…1樓作業區放置有1台電動張網機及1台氣動張網機 ,機台附近有堆放一些紙箱裝的網紗(堆放跟機台差不多高 度)及甲笨等溶劑…印象中當時是由北側的壁面插座插接1條 電源延長線再接網路分享器使用,但我不確定後來有沒有變 更電源配接方式…。」,倘因網路分享器電源線絕緣被覆劣 化破損,導致裸露銅線(花線)短路引燃火災則實有可能。 ⑥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及關係 人談話筆錄供述内容分析,經排除爐火烹調不慎、敬神祭祖 、祭祀不慎、縱火、蚊香遺留火種、蠟燭、菸蒂等引燃火災 之起火原因,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以網路分享器電源線(花線 )電氣因素(短路)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大。
2.結論:
依據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及關係 人談話筆錄供述内容綜合分析,研判臺中市○○區○○○里○○路○ 段000號為起火戶,1樓作業區中段走道靠北側牆面附近為起 火處,起火原因以網路分享器電源線(花線)電氣因素(短路 )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大。
㈢本院審酌被告及前揭證人陳述,比對火災現場照片124張,確 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受燒後呈現之燒燬情形,皆和臺中市政府 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載內容相符,可認該鑑定書係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勘查現場、採證後,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 、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及被告、證人談話筆錄供述 後,以科學方法分析研判而得,其鑑定結果具有相當之論據 ,而堪採憑。是本件火災係因被告安裝於本案建物1樓作業 區之網路分享器之電源線(花線),因電氣因素(短路)起火燃 燒,引燃周邊可燃物,繼而擴大燃燒造成,甚屬明確。 ㈣被告就本件火災之發生,確有過失:
1.按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 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 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刑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是該行為人即居於保證人地位,負有保證結果不發生
之保證義務。構成保證人地位之法律理由,並不以法律設有 明文規定之義務為限。又所謂保證義務之內涵係指保護他人 法益之規範,該規範非以成文者為限,並包含社會共同生活 所公認之行為準則。再者,刑法第15條第1項所謂法律上之 防止義務,並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即依契約或法律之 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時,亦應包括在內。而刑法上過失不純正 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指行為人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 義務,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為,致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即 足當之。故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構成要件之實現,係以結果 可避免性為前提。因此,倘行為人踐行被期待應為之特定行 為,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即不致發生,或僅生較輕微之結果者 ,亦即該法律上之防止義務,客觀上具有安全之相當可能性 者,則行為人之不作為,即堪認與構成要件該當結果間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55號判決意旨 參照)。
2.場所使用者於使用營業場所時,應注意場所內電器使用及延 長線配置使用情形,以避免發生電線短路致生火災之危險, 此為一般常情可得理解者,更為企業經營者及場所使用者難 以諉為不知之事。被告經營網版印刷事業而使用本案建物, 在客觀上即負有隨時注意本案建物之室內電器線路插置及延 長線使用情形,如有老舊或損壞情形,應適時汰舊換新或維 修,並應注意易燃物品之堆置狀況,以避免危險發生之義務 。觀諸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本案建物只有放置消防滅火器2 支,至於自動化滅火器材因屋舍老舊所以都沒有裝設等語( 偵卷第17頁);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引燃火災之延長線是我 買的,用了大概2、3年,延長線連接約2公尺高之網路分享 器及約1公尺高之插座,沒有固定在牆壁上,中間自然垂下 ,下方有放置一些紙箱、網紗等語(本院卷第222至223頁) ,可見本案建物並無充足之消防配備足以遏制火災發生時之 火勢漫延,且紙箱、網紗等易燃物容易助長火勢迅速延燒等 情,均為被告所明知,則被告於使用本案建物期間,自應更 加謹慎注意本案建物內之電源線、延長線及所有電器設備, 並定期檢查維護屋內各項電器之電源配線安全及延長線之使 用及承載是否超過負荷。本案乃因網路分享器之電源線(延 長線)短路之電器因素引發火災,而該電源線因故所造成之 短路,屬被告得因妥善維護而避免之情形,且被告亦無不能 注意避免之情事,被告卻疏於防範,且於該電源線周邊放置 易燃物,適該電源線短路起火燃燒,引燃周邊可燃物,肇生 本件火災,自應就本件火災之發生負過失之責,且其過失與 本件火災發生並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
果關係,殆無疑義。被告及辯護人上開否認過失之辯解,委 無足採。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所謂「 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僅屋內 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 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燒燬 ,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 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 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犯 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罪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上之放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 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 但本罪列入公共危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重,故其 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 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 不得以所焚家數,定其罪數(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91 號判 例要旨、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因過失致生火災,客觀上已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且 有危及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虞,足生公共危險並 無疑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 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又被告失火行為雖致如 附表所示之物同時遭燒毀,仍僅成立一個失火罪。至告訴人 李慶祥、李宜蓁雖認被告所為,應成立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 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而具狀請求本院變更起訴法 條(本院卷第142至144頁),惟依前引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 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現場照片所示,本案火災主要係燒燬如 附表所示建築物內之物品,而未損及屋內主要鋼筋、牆壁等 結構體,故如附表所示之建築物均未因此喪失遮風避雨、供 人棲身等使用效能之燒燬程度,揆諸前揭說明,難認已該當 失火燒燬住宅罪,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未注意妥為使用電源 線(延長線),失火釀成火災,而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除火勢可能延燒而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致生公 安危險外,亦造成他人財物損害,所為實屬不該。考量其犯 後猶藉詞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且迄今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 解並賠償損害。兼衡被告之過失情節,及自述學歷為高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3名成年小孩、目前自營網版印刷 公司、每月收入約新臺幣1萬元、經濟情形小康、須扶養父 母及1名還在就學的小孩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24至225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僑舫、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燒燬物品所在之建築物 燒燬物品及燒燬情形 1 屋主宋張運香等6人,使用人宋信澤 (均未提告)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機台區高處受燒燻黑。 2 屋主宋信派,使用人宋信澤、宋張運香(均未提告)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樓廚房受燒燻黑。 3 屋主李勝雄(未提告),使用人即被告李長益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2樓客廳、廚房、浴廁受燒燻黑、1樓夾層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變色、變形嚴重、木質物品受燒變色、碳化嚴重、雜物間及走廊水泥被覆層樓頂板受燒燻黑、變色、泛白、部分龜裂、作業區輕鋼架天花板受燒變色、石膏板掉落、變形、水泥被覆層樓頂板、牆面受燒燻黑、變色、泛白嚴重、張網機旁中斷走道附近紙箱裝的網紗等物品受燒燒損、燒失。 4 屋主李慶祥,使用人李宜蓁 (均提告)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樓雜物間與夾層隔間之木質隔板、金屬支撐架受燒燻黑、物品表面輕微受燒燻黑、通往夾層之金屬梯受燒變色呈高處較低處嚴重跡象、夾層石棉瓦屋頂受燒燻黑、變色、破損呈南側較北側嚴重跡象、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破損呈南側較北側嚴重跡象。 5 屋主李原宏 (未提告)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樓夾層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變色呈南側較北側嚴重跡象、夾層石棉瓦屋頂受燒燻黑、變色、破損呈南側較嚴重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