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1年度,268號
TCDM,111,撤緩,268,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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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迅雷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1年度執聲字第2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迅雷於民國106年5月間某日(聲請 書誤載為106年4月6日)至106年6月22日,因違反銀行法案 件,經本院於109年2月26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31號(106 年度偵字第16111、322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 年,於109年3月3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11 年2月間復故意犯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於111年9月7日以11 1年度中簡字第1170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執罰字第557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4,000元,於111年10月7日確 定。經核受刑人於緩刑期間理應謹言慎行改過遷善,豈料其 竟辜負法院給予自新之美意,於緩刑期內故意再犯妨害名譽 案件,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 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情。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在地係本院管轄地域,是聲請人向 本院為本件聲請,程序上尚無不合。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 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 ,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 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 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 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有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情形者,撤銷緩刑宣告之 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定有明文 。而刑法第75條之1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 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



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 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 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 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 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 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 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 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㈠受刑人於106年5月間某日至106年6月22日,因違反銀行法案 件,經本院於109年2月26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31號判決( 下稱前案)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於109年3月31 日確定在案;又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於111年9月7日以1 11年度中簡字第1170號判決(下稱後案)判處罰金4,000元 ,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1年10月7日確定 等事實,有各該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 刑期內罰金之宣告確定。
㈡受刑人固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得撤銷緩刑宣告之事 由,惟緩刑之目的乃係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並給予受刑人 自新機會,而受刑人於前案違反銀行法案件中,法院考量受 刑人於該案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因一時失慮而罹犯該案刑章,經該案之偵審程序及刑罰宣 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 告緩刑,以啟自新。又受刑人雖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11年2月 間再犯後案妨害名譽案件,並經本院判決判處罰金刑確定, 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妨害名譽案件與前案違反銀行法案件 之行為內容、犯罪型態、罪質、原因及社會危害程度均有所 差異,二者間尚乏再犯原因之關連性;參以2案犯罪時間相 距4年餘,且後案犯罪時間距離前案判決確定日將近2年,又 後案所科處之刑僅為罰金刑等情,要難僅以受刑人於緩刑期 內另犯後案經法院判刑確定,逕予認定受刑人有特別法敵對 意識,所犯後案當然足以動搖前案為緩刑宣告之基礎,或影 響前案緩刑宣告之向後預期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且聲請人僅執前情為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理由,未提出除後 案判決書以外之其他積極證據或具體說明受刑人有何情狀足 認符合「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等實質要件,尚難以此逕認受刑人經前案罪刑暨緩刑之 宣告後,全無悔意,或非經入監執行無以收懲儆或矯正之效



,而認有撤銷前案宣告之緩刑,令受刑人執行該案所定刑罰 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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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