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文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5921
、1733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執聲
字第2503號、110年度緩字第2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文龍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15921、1733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8月 19日確定,並於111年8月1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 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 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所犯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5921、1733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3 622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且於111年8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於109年7月間自大陸地區所 輸入乙節,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可資佐證,足認 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⒉另就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部分,被告於偵訊時雖先陳稱 其有於109年間委託大陸地區人民協助輸入烤鴨蛋40顆1次, 但沒有收到貨,故沒有再次購買等語(見臺中地檢署偵字第 15921號卷【下稱偵字第15921號卷】第75至77頁),惟又於
偵訊時針對檢察官詢問「為何會有1批100顆的烤鴨蛋先寄到 臺灣給你,後來才有1批40顆的烤鴨蛋寄來給你」之問題供 稱:第1批的100顆是我太太請我幫她買,她說是她自己及小 朋友要吃的,對方第1批沒有給我貨,後來會有1批40顆的烤 鴨蛋寄來給我,我也不知道等語(見偵字第15921號卷第77 頁),顯見被告對於其究竟是否確有輸入扣案共140顆之烤 鴨蛋等事支吾其詞,惟其於偵訊中亦坦承:我不知道第1次 我太太到底買幾顆,是不是1次購買,對方分2批送過來我不 清楚(見偵字第15921號卷第77頁),更於其後針對檢察官 「是否願意針對這2次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認罪」 之疑問覆以:我認罪等語(見偵字第15921號卷第77頁), 且此部分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堪認被告並不否認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為其自大陸地區所輸入,從而,該等 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等事實,昭然若揭 。
⒊綜前各節,本案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 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項目 證據出處 1 烤鴨蛋5盒(每盒20顆,共100顆)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0年3月8日防檢竹動字第1101554810號函暨函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8月5日北遞移字第1090101032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被告藍文龍之委託書、物流資訊、被告之陳述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921號卷【下稱偵字第15921號卷】第23至33、39頁)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臺北關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見偵字第15921號卷第63頁) 2 鴨蛋40顆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0年3月31日防檢竹動字第1101554917號函暨函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1月5日北竹緝移字第1090101742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被告之陳述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333號卷【下稱偵字第17333號卷】第19頁至23頁反面、第31頁)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臺北關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見偵字第17333號卷第57至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