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詔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1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2629號、111年
度執聲字第2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詔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40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7月13日確定,111年7月12日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之殘渣袋1只 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許詔傑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4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7月 13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09年7月13日至111年7月12日,111 年7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 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宗確認無訛。
㈡扣案之殘渣袋2只(見毒偵卷第8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 局109年度保管字第1756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指定抽取其 中1只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月3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332號鑑 驗書1份附卷足參(見毒偵卷第89頁),上開殘渣袋內殘留 之第二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 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扣案之另外1只殘渣
袋,係被告遭警方盤查時與前開經鑑驗之殘渣袋一同自背包 內取出後交付予警方扣案,且被告於偵查中供稱該殘渣袋2 只均為其所有等語(見毒偵卷第12頁、第70頁),爰併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聲請 人主張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等語,容有誤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