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844號
TCDM,111,單禁沒,844,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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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信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貳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被告於111年1月5日凌晨1時10分許,在臺中市東區 自由路與自由二街交岔路口處附近處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2790公克),此有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 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 章施行之日(即民國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 品之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又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 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 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  
三、經查,被告何信忠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89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之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另案扣押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為0.2 723公克)經送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 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2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10 200393號鑑驗書在卷足憑(見111年度聲沒字第688號卷第9 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 收,又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亦 無從析離,亦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 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至本件聲請意旨雖漏未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l項前段規定,惟不影響其聲請本旨,本院爰補充應適用之 法條,另聲請書雖引刑法第38條第1項作為聲請依據,然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 而應優先適用,已如前述,是本件即無再援引刑法第38條第 1項規定,聲請意旨此部分顯屬贅載,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桉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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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