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837號
TCDM,111,單禁沒,837,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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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世洧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3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68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捌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世洧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 第3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82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 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13日2 2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巷00○00號之居處內,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 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日18時35分許,經警執行網 路巡邏實施誘捕偵查,於臺中市○○區0段000號後門查獲, 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828公克),後經 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94號裁定送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11 年7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 偵緝字第369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



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二)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出含有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月 4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260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地檢署11 0年度安保字第298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足認屬第二 級毒品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 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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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