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4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75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3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9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立峰
法扶律師 歐優琪律師
被 告 束玉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2
29號、第38331號、111年度偵字第38號、第10594號),及追加
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5892號、第37504號、111年度偵字第3251
號、第4349號、第4712號、第10593號、第10595號、第14105號
、110年度偵字第39070號、第39644號、111年度偵字第8507號、
第10597號、110年度偵字第38228號、111年度偵字第5026號、第
9016號、第10599號、第17760號、第27089號、第27090號、第27
091號、第8657號、第29934號、110年度偵字第37476號、111年
度偵字第4501號、第10598號、第32782號、第9072號、第34098
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91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參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參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丁○○與戊○○、暱稱「變態」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 犯意聯絡,由暱稱「變態」之成年男子指示丁○○與戊○○2人
,負責前往便利商店領取裝有金融卡等物之包裹(即取簿手 ),供該詐欺集團作為詐欺被害人匯款之用,及負責提領詐 騙所得款項(即車手),提領後再將款項上繳集團(2人涉 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均經另案起訴),而共同為 下列行為:
(一)由上開集團成員於民國110年7月間之某日時,在臉書社群網 站刊登家庭代工之訊息,王俞茜透過line與對方聯繫,旋有 暱稱「小梅」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需先提供銀行帳戶 作為購買代工材料之用云云,王俞茜(涉嫌幫助詐欺及洗錢 罪嫌部分,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遂依指示 於110年7月14日17時46分許,將其所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寄送至臺中 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健太門市,隨即由「變態」 指示負責擔任該集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戊○○乃再會同 車手丁○○於110年7月17日14時13分許,至上址,由丁○○出面 領取裝有上開金融卡之包裹後,再交付予戊○○,轉交予該詐 欺集團所屬之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於110年7月17日16 時38分,撥打電話與梁芷芸聯繫,佯稱:係電商客服人員, 欲協助其取消錯誤設定云云,致梁芷芸因此陷於錯誤,依指 示於110年7月17日17時6分許,匯款4萬9987元、2萬123元至 人頭帳戶王俞茜所申辦之帳戶,隨即由「變態」指示負責擔 任該集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戊○○乃再會同車手丁○○於 110年7月17日17時17分許(監視器光碟時間為同日17時22分 許),至雲林縣○○鄉○○路00號崙背鄉農會,由丁○○出面至銀 行自動櫃員機領取2萬元、2萬元、1萬元後,再交付予戊○○ 。再由戊○○依「變態」之指示將贓款放置至指定地點,藉此 牟利,並以此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戊○○、丁 ○○因而分別取得提領金額2%、3%之報酬即1000元、1500元。 (110年度偵字第37476號等案之犯罪事實一部分) (二)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7日16時33分許,撥打電話與李 芷淋聯繫,佯稱係網路購物平台員工,欲協助其取消重覆扣 款云云,致李芷淋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17日22 時23分許至同日22時40分許之間,先後匯款6萬1989元、2萬 9989元至該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黃麗娟所申辦新莊後港 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由「變態」指示負 責擔任該集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戊○○乃再會同車手丁 ○○於110年7月17日22時25分許至同日22時44許之間,至臺中 市○○區○○路000號梧棲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 超商臺中港門市,由丁○○出面至該址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領 取6萬元、2000元、2萬元、1萬元後,再交付予戊○○。再由
戊○○依「變態」之指示將贓款放置至指定地點,藉此牟利, 並以此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戊○○、丁○○因而 分別取得提領金額2%、3%之報酬即1840元、2760元。(110年 度偵字第35892號等案之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三)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6日15時51分許,撥打電話與康 如毅聯繫,佯稱係網路購物平台員工,欲協助其取消重覆扣 款云云,致康如毅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16日17 時27分許至110年7月16日21時01分許之間,先後匯款28萬49 元至該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其中1筆於110年7月18日0時25 分許,匯款2萬8985元至該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黃麗娟 所申辦新莊後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由 「變態」指示負責擔任該集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戊○○ 乃再會同車手丁○○於110年7月18日0時29分許,至臺中市○○ 區○○○街000號全家超商梧棲自強門市,由丁○○出面至該址設 置之自動櫃員機領取2萬元、9000元後,再交付予戊○○。再 由戊○○依「變態」之指示將贓款放置至指定地點,藉此牟利 ,並以此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戊○○、丁○○因 而分別取得提領金額2%、3%之報酬即580元、870元。(110年 度偵字第35892號等案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四)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之某日時,在臉書社群網站「 偏門工作」社團刊登介紹工作之訊息,陳品郡透過line與對 方聯繫,旋有暱稱「李珮沂」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若 提供銀行帳戶作為博奕用途,每月可得報酬4萬元等語,陳 品郡遂基於幫助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提起公訴),依指示於109年7月14日23 時50分許,將其所申辦之湖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寄送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 超商大昌門市,隨即由「變態」指示負責擔任該集團車手頭 之戊○○前往領取。戊○○乃再會同車手丁○○於110年7月19日1 時42分許,至上址,由丁○○出面領取裝有上開金融卡之包裹 後,再交付予戊○○,轉交予該詐欺集團所屬之成員。該詐欺 集團成員隨即於110年7月19日9時45分許前之某日,透過社 群網站臉書刊登欲出售ipad pro 12.9吋商品之訊息。於110 年7月19日9時45分許,經庚○○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聯繫表 明有意願購買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佯稱:需依指示支付1 萬元訂金云云,庚○○因此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50分許,匯 款至陳品郡之上開郵局帳戶,隨即遭提領一空,嗣庚○○(未 提告)察覺有異,始知受騙。(110年度偵字第39070號等案之 犯罪事實一部分)
(五)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9日17時28分許,撥打電話與張
婷雯聯繫,佯稱係網路購物平台員工,欲協助其取消重覆扣 款云云,致張婷雯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19日18 時1分許至110年7月19日18時30分許之間,先後匯款4萬9989 元、3萬5125元、2萬3998元、1萬9033元至該詐欺集團指定 之人頭帳戶黃品涵所申辦臺東卑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隨即由「變態」指示負責擔任該集團車手頭之 戊○○前往領取。戊○○乃再會同車手即丁○○於110年7月19日18 時3分許至同日18時33分((起訴書誤載為18時18分)許,接續 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四張犁郵局、臺中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丰瑞門市、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 臺中新豐樂門市、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統一超商潭 豐門市,由丁○○出面至該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領取6萬元、2 萬5000元、2萬元、4000元、1萬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9000 元)後,再交付予戊○○。再由被告戊○○依「變態」之指示將 贓款放置至指定地點,藉此牟利,並以此方式掩飾該詐騙所 得之本質及去向。戊○○、丁○○因而分別取得提領金額2%、3% 之報酬即2560元、3840元。(110年度偵字第38228號等案之 犯罪事實一(六)部分)
(六)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11時許前之某日時,在臉書 社群網站「臺中市潭子區消費情報站」社團刊登應徵包裝員 之訊息,李佩蓉於110年7月15日11時許,透過line與暱稱「 陳小姐」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基於幫助詐欺及違反洗錢 防制法之犯意(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另案提起公訴),依 指示於110年7月16日15時46分許,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寄送至臺中 市○○區○○巷00號統一超商國校門市,隨即由「變態」指示負 責擔任該集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戊○○乃再會同車手丁 ○○於110年7月19日1時36分許,至上址,由丁○○出面領取裝 有上開金融卡之包裹後,再交付予戊○○,供該詐欺集團作為 詐欺被害人款項之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卡後, 隨即又為下列行為:
1.於110年7月21日17時17分許,撥打電話與丙○○聯繫,佯稱 係網路購物平台員工,欲協助其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吳坤 陽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21日17時17分許,匯款 2萬9987元至人頭帳戶李佩蓉之前揭華南商業銀行帳戶,隨 即由「變態」指示負責擔任該集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 取。戊○○乃再會同車手丁○○於110年7月21日17時30分 許,至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北勢東門市,由 丁○○出面至該址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領取2萬元後,再交 付予戊○○。再由戊○○依「變態」之指示將贓款放置至指
定地點,藉此牟利,並以此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 向。戊○○、丁○○因而分別取得提領金額2%、3%之報酬 即400元、600元。(110年度偵字第39070號等案之犯罪事實 三(一)部分)
2.於110年7月21日16時35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7時35分許 ) ,撥打電話與乙○○聯繫,佯稱係網路購物平台員工,欲協助 其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乙○○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7月21日17時20分許,匯款1萬985元至人頭帳戶李佩蓉之 前揭華南商業銀行帳戶,隨即由「變態」指示負責擔任該集 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戊○○乃再會同車手丁○○於110年7 月21日17時3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北勢 東門市,由丁○○出面至該址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領取2萬元 、2萬元(包含丙○○及不詳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後,再交 付予戊○○。再由戊○○依「變態」之指示將贓款放置至指定地 點,藉此牟利,並以此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戊○○、丁○○因而分別取得提領金額2%、3%之報酬即800元、1 200元。(110年度偵字第39070號等案之犯罪事實三(二)部分 )
3.於110年7月21日17時35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6時35分許) ,撥打電話與己○○聯繫,佯稱係網路購物平台員工,欲協助 其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己○○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7月21日18時15分許,匯款2萬9012元至人頭帳戶李佩蓉之 前揭華南商業銀行帳戶,隨即由「變態」指示負責擔任該集 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戊○○乃再會同車手丁○○於110年7 月21日18時19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中 縣中宜店,由丁○○出面至該址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領取2萬 元、9000元後,再交付予戊○○。再由戊○○依「變態」之指示 將贓款放置至指定地點,藉此牟利,並以此方式掩飾該詐騙 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戊○○、丁○○因而分別取得提領金額2%、 3%之報酬即580元、870元。(110年度偵字第39070號等案之 犯罪事實三(三)部分)
(七)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20時許,撥打電話與楊凱同 聯繫,佯稱係網路購物平台員工,欲協助其取錯誤設定,以 免誤遭扣款云云,致楊凱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 月26日21時42分許至110年7月27日11時40分許之間,先後匯 款共137萬193元至該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其中2筆4萬 9987元匯至人頭帳戶陳彥廷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1筆4萬9987元匯至人頭帳戶蘇心縈所申辦郵局 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隨即由「變態」指示負責擔任 該集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戊○○乃再會同車手即丁○○於
110年7月27日0時13分許至同日0時21分許,接續至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昌平分行、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臺中四張犁郵局,由丁○○出面至該址設置之自動櫃 員機領取2萬元、2萬元、5萬元後,再交付予戊○○。再由戊○ ○依「變態」之指示將贓款放置至指定地點,藉此牟利,並 以此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戊○○、丁○○因而分 別取得提領金額2%、3%之報酬即1800元、2700元。(110年度 偵字第38228號等案之犯罪事實一(七)部分) (八)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8日19時22分許,撥打電話與黃 柏勳聯繫,佯稱係網路賣家,欲協助其取消錯誤設定云云, 致黃柏勳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28日20時8分許 至110年7月29日0時20分許,先後匯款28萬91元;其中2筆即 2萬9989元、2萬9985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匯款至該 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陳佳旻所申辦山上郵局帳號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由「變態」指示負責擔任該集團 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戊○○乃再會同車手丁○○分別於110 年7月28日20時57分許至同日20時58分許,至臺中市○區○○路 0段00號土地銀行北臺中分行,由丁○○出面至該址設置之自 動櫃員機領取2萬元、1萬元,及於110年7月28日21時18分許 至同日21時21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 商臺中金 可店,由丁○○出面至該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領取2萬元、1萬 元、2萬元(含後述(十)之高守志部分,兩者合併計算,各以 領取2萬5000元計算報酬)後,再交付予戊○○。再由戊○○依「 變態」之指示將贓款放置至指定地點,藉此牟利,並以此方 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戊○○、丁○○因而分別取得 提領金額2%、3%之報酬即1100元、1650元。(110年度偵字第 38228號等案之犯罪事實一(八)及111年度偵字第9167號併辦 事實(一)部分)
(九)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8日17時2分許,撥打電話與傅 鳳珠聯繫,佯稱係飯店員工,欲協助其取消重覆云云,致傅 鳳珠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28日17時48分許至11 0年7月29日10時50分許之間,先後匯款125萬8894元,其中3 筆2萬9985元、9萬9989元、1萬9985元於110年7月28日23時4 7分許至110年7月29日0時17許,匯款至該詐欺集團指定之人 頭帳戶陳巧文所申辦三重忠孝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隨即由「變態」指示負責擔任該集團車手頭之戊 ○○前往領取。戊○○乃再會同車手丁○○於110年7月28日23時54 分許至110年7月29日0時33分許,先後至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統一超商權大門市、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東 興路郵局、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黎明東門市,由
丁○○出面至該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領取2萬元、1萬元、6萬 元、4萬元、2萬元後,再交付予戊○○。再由戊○○依「變態」 之指示將贓款放置至指定地點,藉此牟利,並以此方式掩飾 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戊○○、丁○○因而分別取得提領金 額2%、3%之報酬即3000元、4500元。(110年度偵字第35892 號等案之犯罪事實一(三)部分)
(十)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8日21時,撥打電話與高守志聯 繫,佯稱係露天拍賣網站人員,欲協助其取消誤設定之扣款 云云,致高守志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28日21時 1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 29日0時14分許)至110年7月 31日15時56分許,先後匯款50萬5339元;其中2筆各4萬5123 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1筆4萬5123元,應予補充)、1筆3萬12 3元分別於110年7月28日21時14分、21時16分、110年7月 29 日0時14分許匯款至該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陳佳旻所申 辦山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由「變態 」指示負責擔任該集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戊○○乃再會 同車手丁○○分別於110年7月28日21時18分許至同日21時21分 許,至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金可店,由丁○○出 面至該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領取2萬元、1萬元、2萬元(含前 述(八)之黃柏勳部分,兩者合併計算,各以領取2萬5000元 計算報酬),及於110年7月29日0時16分許至同日0時55分許 ,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東興路郵局、臺中市○○區○○○ 街00號統一超商黎明東門市,由丁○○出面至該址設置之自動 櫃員機領取3萬元、2萬元、1萬元後,再交付予戊○○。再由 戊○○依「變態」之指示將贓款放置至指定地點,藉此牟利, 並以此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戊○○、丁○○因而 分別取得提領金額2%、3%之報酬即1700元、2550元。(110年 度偵字第35892號等案之犯罪事實一(七)及111年度偵字第91 67號併辦事實(二)部分)
(十一)先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2日18時42分許前之某日時 ,在臉書社群網站「宜蘭人撿便宜」社團刊登應徵家庭代 工之訊息,經褚吟庭於110年7月22日18時42分許,透過li ne與暱稱「王佩怡」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褚吟庭涉嫌 幫助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經另案為不起訴處 分),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先交付銀行帳戶金融卡及 密碼云云,致褚吟庭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29 日20時39分許,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寄送至臺中市○○區○○路○ ○巷0號統一超商丹聯門市,隨即由「變態」指示負責擔任 該集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戊○○乃再會同車手丁○○於
110年7月29日20時39分許,至上址,由丁○○出面領取裝有 上開金融卡之包裹後,再交付予戊○○,供該詐欺集團作為 詐欺被害人款項之用(111年度偵字第9072號等案之犯罪事 實一部分)。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卡後,隨即又 為下列行為:
1.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0日16時10分許,撥打電話與 許護瑾聯繫,佯稱係慈善機構人員人員,欲協助其取消誤 設定之扣款云云,致許護瑾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7月30日17時22分許至110年7月30日18時9分許,先後匯 款39萬5228元;其中於110年7月30日17時24分許,匯款4 萬9987元至褚吟庭所申辦上開銀行帳戶。隨即由該詐欺集 團內成員提領一空。(111年度偵字第9072號等案之犯罪事 實一(二)部分)
2.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0日16時41分許,撥打電話與 陳采琪聯繫,佯稱係慈善協會人員,欲協助其取消錯誤設 定云云,致陳采琪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30日 17時28分許,匯款4萬9987元至褚吟庭所申辦上開銀行帳 戶,隨即由該詐欺集團內成員提領一空。(111年度偵字第 9072號等案之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十二)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1日12時54分之前某時,透過 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未成年之蘇○方聯繫,佯稱:提供帳 戶每日可獲得1500元,月領4萬5000元云云,未成年之蘇○ 方(經警另案偵辦)遂依指示於110年7月31日(起訴書誤 載為7月 30日)21時58分許,將其所申辦之東山郵局帳號0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及密碼寄送至臺中市○○區○○○路00 0號統一超商亞和門市,隨即由「變態」指示負責擔任該 集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戊○○乃再會同車手即丁○○於 110年8月3日2時19分許,至上址,由丁○○出面領取裝有上 開金融卡之包裹後,再交付予戊○○,轉交予該詐欺集團所 屬之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為下列行為:
1.於110年8月3日14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黃沛洳,佯稱係 慈善基金會員工,欲協助其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黃沛洳 因此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28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9983 元至未成年之蘇○方所申辦之上開郵局帳戶,隨即遭提領 一空。(110年度偵字第37476號等案之犯罪事實二(二)部 分)
2.於110年8月3日17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文珠,佯稱係育 幼院員工,欲協助其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林文珠因此陷 於錯誤,於同日18時42分許至18時55分許,依指示匯款2
萬9987元、2萬9987元、2萬9989元、2萬9985元至未成年 之蘇○方所申辦之上開郵局帳戶,隨即遭提領一空。(110 年度偵字第37476號等案之犯罪事實二(一)部分) 3.於110年8月3日21時3分許,撥打電話予高義喬,佯稱係旅 店客服人員,欲協助其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高義喬因此 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3日21時58分、同日22時10分許, 依指示匯款2萬9987元、2萬6985元至未成年之蘇○方所申 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隨即遭提領一空。(110 年度偵字第37476號等案之犯罪事實二(四)部分) 4.於110年8月3日21時3分許,撥打電話予楊致誠,佯稱係慈 善基金會人員,欲協助其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楊致誠因 此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3日22時10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 7623元至未成年之蘇○方所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隨即遭提領一空。(110年度偵字第37476號等案之 犯罪事實二(五)部分)
5.於110年8月3日21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林宗樑,佯稱係旅 店客服人員,欲協助其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林宗樑因此 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4日0時15分許,依指示匯款9989元 、9013元至未成年之蘇○方所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戶,隨即遭提領一空。(110年度偵字第37476號等案 之犯罪事實二(三)部分)
(十三)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日14時50分許,撥打電話與 辛○○聯繫,佯稱:係其姪子,有資金需求,急需用錢云云 ,致辛○○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8月3日10時36分 許,匯款5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陳政銘所申 辦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由「變 態」指示負責擔任該集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戊○○乃 再會同車手丁○○於110年8月3日10時51分許至同日52時許 之間,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德門市,由丁 ○○出面至銀行自動櫃員機領取2萬元、2萬元、1萬元後, 再交付予戊○○。再由戊○○依「變態」之指示將贓款放置至 指定地點,藉此牟利,並以此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 及去向。戊○○、丁○○因而分別取得提領金額2%、3%之報酬 即1000元、1500元。(110年度偵字第39070號等案之犯罪 事實二部分)
(十四)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前之某日,在臉書社群網 站求職社團刊登介紹工作之訊息,潘勁睿遂於110年7月12 日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對方聯繫,旋有暱稱「張蕾」 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若提供銀行帳戶作為博奕用途 ,每月可得報酬4萬5000元等語,潘勁睿不疑有他,依指
示於110年7月31日,將其所申辦之大樹九曲堂郵局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寄送至臺中市○○ 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邁門市,隨即由「變態」指示負 責擔任該集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戊○○乃再會同車手 即丁○○於110年8月3日2時25分許,至上址,由丁○○出面領 取裝有上開金融卡之包裹後,再交付予戊○○,轉交予該詐 欺集團所屬之成員。(111年度偵字第8657號等案之犯罪事 實一前段部分)
(十五)上述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潘勁睿之金融卡及密碼後,隨即於 110年8月5日15時53分許,撥打電話予林筠惠,佯稱:係 網路購物平台員工,欲協助其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林筠 惠因此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11分(起訴書誤載為18時35 分)許,依指示匯款新臺幣2萬9985元至潘勁睿之上開郵局 帳戶,隨即遭該詐欺集團內成員提領一空。(111年度偵字 第8657號等案之犯罪事實一後段部分)
(十六)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6日19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 楊詠芯(起訴書誤載為楊詠蕊)聯繫,佯稱係耳環店員工, 因公司系統遭駭客攻擊,致將其誤升級為VIP會員,每月 將須支付1萬2000元會費,要求其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 致楊詠芯(起訴書誤載為楊詠蕊)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110年8月6日20時9分許至同日20時19分許之間,先後匯款 2萬9980元、2萬9985元至該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顏郁 昇所申辦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 由「變態」指示負責擔任該集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 戊○○乃再會同車手丁○○於110年8月6日20時9分許至20時25 分許之間,先後至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茂陽 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豐原分行,由丁○○ 出面至該銀行自動櫃員機領取2萬元、9000元、2萬元、1 萬元後,再交付予戊○○。再由戊○○依「變態」之指示將贓 款放置至指定地點,藉此牟利,並以此方式掩飾該詐騙所 得之本質及去向。戊○○、丁○○因而分別取得提領金額2%、 3%之報酬即1180元、1770元。(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等 案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十七)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6日20時許,撥打電話與卜一峰 聯繫,佯稱係HITO本舖客服人員,欲協助其解除電腦誤植 之付費資料云云,致卜一峰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8月6日21時54分許至同日21時58分許之間,先後匯款3 萬元、3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顏郁昇所申辦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由「變態 」指示負責擔任該集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戊○○乃再
會同車手丁○○於110年8月6日21時57分許至同日22時許之 間,至臺中市○○區○○路000號豐原郵局,由丁○○出面至該 局自動櫃員機領取2萬元、1萬元、2萬元後,再交付予戊○ ○。再由戊○○依「變態」之指示將贓款放置至指定地點, 藉此牟利,並以此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戊 ○○、丁○○因而分別取得提領金額2%、3%之報酬即1000元、 1500元。(110年度偵字第38229號等案之犯罪事實一(三) 部分)
(十八)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6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 謝秀琳聯繫,佯稱係精品店人員,因操作錯誤致自謝秀琳 銀行帳戶扣款5800元,要求依銀行人員指示取消扣款云云 ,致謝秀琳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自110年8月6日22時28 分許至110年8月7日0時46分許之間,陸續匯款共121萬848 1元至該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其中於同日22時27分、22 時33分、22時36分、22時45分(起訴書誤載為22時51分), 匯款4筆各2萬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筆2萬9985元,應予 補充)至人頭帳戶陳江河(經警另案偵辦)所申辦之馬公 中正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由「變態」 指示負責擔任該集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戊○○乃再會 同車手丁○○於110年8月6日22時31分許至同日22時51分許 ,搭乘不知情之白牌司機黃豊家(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 另為不起訴處分)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分別至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潭富門市、 臺中市○○區○○路000號潭子加工區郵局,由丁○○出面至該 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分別領取2萬元、1萬元、5萬9000元 、3萬元後(起訴書漏載領取2萬元、1萬元、5萬9000元之 事實,應予補充),再交付予戊○○。再由戊○○依「變態」 之指示將贓款放置至指定地點,藉此牟利,並以此方式掩 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戊○○、丁○○因而分別取得提 領金額2%、3%之報酬即2380元、3570元。(110年度偵字第 38229號等案之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十九)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9日某時,撥打電話與張麗娟 聯繫,佯稱係育幼院人員,欲協助其取消重覆扣款云云, 致張麗娟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8月9日21時5分許 至110年8月10日0時32分許之間,先後匯款32萬9390元, 其中5筆即2萬9985元、2萬1359元、4萬9986元、2萬8123 元、9986元(起訴書漏載9986元,應予補充),於110年8月 9日21時53分許至110年8月10日0時17分許之間,匯款至該 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林展毅所申辦臺中港郵局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由「變態」指示負責擔
任該集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戊○○乃再會同車手丁○○ 於110年8月10日0時1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 郵局,由丁○○出面至該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領取6萬元、1 萬8000元後,再交付予戊○○。再由戊○○依「變態」之指示 將贓款放置至指定地點,藉此牟利,並以此方式掩飾該詐 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戊○○、丁○○因而分別取得提領金額 2%、3%之報酬即1560元、2340元。(110年度偵字第35892 號等案之犯罪事實一(四)部分)
(二十)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10年8月9 日)18時,撥打電話與石志恒聯繫,佯稱係信望愛基金會 人員,欲協助其取消誤設定之扣款云云,致石志恒因此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18時47分許至同日20時1 分許,先後匯款22萬9935元;其中2筆4萬9989元、4萬998 9元匯款至該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林佳萱(起訴書誤載 為林家萱)所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7號帳戶,隨即由「變態」指示負責擔任該集團車手頭之 戊○○前往領取。戊○○乃再會同車手丁○○於110年8月 10日19時56分許,至臺中市○區 ○○路00號彰化銀行北 屯分行,由丁○○出面至該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領取2萬 元、2萬元、9000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後,再交付予 戊○○。再由戊○○依「變態」之指示將贓款放置至指定 地點,藉此牟利,並以此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 向。戊○○、丁○○因而分別取得提領金額2%、3%之報 酬即1980元、2970元。(110年度偵字第35892號等案之犯 罪事實一(六)部分)
(廿一)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10年8月9 日)19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楊雅玲聯繫,佯稱係天使基 金會人員,欲協助其取消重覆扣款云云,致楊雅玲因此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8月10日20時19分許,匯款4萬123 元至該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林佳萱(起訴書誤載為林 家萱)所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隨即由「變態」指示負責擔任該集團車手頭之林立 峰前往領取。戊○○乃再會同車手丁○○於110年8月10日 20時24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北屯分 行,由丁○○出面至該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領取2萬元、2 萬元後,再交付予戊○○。再由戊○○依「變態」之指示 將贓款放置至指定地點,藉此牟利,並以此方式掩飾該詐 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戊○○、丁○○因而分別取得提領 金額2%、3%之報酬即800元、1200元。(110年度偵字第358 92號等案之犯罪事實一(五)部分)
(廿二)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6日前之某日,在臉書社群網 站刊登小額借款之訊息,經張名璇於110年8月6日11時22 分許,撥打電話與該集團身分不詳之成員聯繫,該成員佯 稱欲貸款需先繳交代辦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云云,致張 名璇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8月6日13時3分許至11 0年8月11日17時13分許,先後匯款21萬4200元;其中1筆 2萬元匯款至該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黃勝晟所申辦中 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由「變態」 指示負責擔任該集團車手頭之戊○○前往領取。戊○○乃 再會同車手丁○○於110年8月11日17時23分許,至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臺中向上郵局,由丁○○出面至該 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領取6萬元、1萬元(含後述(廿三)之 曾信凱部分,兩者合併計算,各以領取3萬5000元計算報 酬)後,再交付予戊○○。再由戊○○依「變態」之指示 將贓款放置至指定地點,藉此牟利,並以此方式掩飾該詐 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戊○○、丁○○因而分別取得提領 金額2%、3%之報酬即700元、1050元。(110年度偵字第3 5892號等案之犯罪事實一(八)部分)
(廿三)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1日某時,撥打電話與曾信凱 聯繫,佯稱係拍賣網站人員,欲協助其取消誤設定之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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