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再字,111年度,1號
TCDM,111,再,1,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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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再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景宇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 年度偵字第13928 、13929 號),本院判決確定後(110 年
度訴字第1051號),被告聲請再審,本院裁定開始再審(111 年
度聲再字第6 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2 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事 實
一、甲○○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 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3 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亦知硝西泮係同條例第2 條 第4 款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販賣,竟意圖營利 ,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販賣第四級 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先後 以其所有黑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 支 作為聯絡工具,與欲購買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 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毒咖啡包之蔣家森聯繫, 迨雙方談妥交易之數量、價金後,甲○○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時、地,販賣並交付如各該編號所示含有上開第三 、四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予蔣家森(詳如附表一),完成 販賣含有上開第三、四級毒品成分毒品咖啡包之交易共2 次 ,而從中牟利。嗣經警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上午11時10分 許,持搜索票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 ○0 號甲○○住處實 施搜索,扣得前揭黑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 0)1 支,及販賣後所餘如附表二、三所示毒咖啡包,進而 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 甲○○、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未聲明異議(見本 院卷第24至25頁、第51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之 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 認為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 能力。。
二、事實認定之依據: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皆坦承不諱(高市警刑大偵11偵字第11070027500號卷《下稱 警7500號卷》第1 至6 、7 至14頁,橋檢偵11583 號卷第19 至20、95至99頁,本院卷第23、56頁),並有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109 年聲搜字573 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及現場查 獲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與證人蔣家森之微信 對話紀錄截圖等在卷可參(高市警刑大偵11偵字第10972974 900 號卷《下稱警4900號卷》第9 、11至15、27至30頁,高市 警刑大偵11偵字第11070025000 號卷《下稱警5000號卷》第17 至19、21至25,橋檢偵3589號卷第53至55頁);復有黑色IP 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及如附表二、三 所示毒品咖啡包扣案可佐。
 ㈡又附表三編號1 至17所示之毒品,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 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鑑定,暨附表二編號1 至30所示 之毒品,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再送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進行毒物化學鑑定(原因詳下㈢所述),確 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 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警 5000卷第51至145 頁)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毒字第1116 100585號毒物化學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查(見聲再卷第61至 66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論罪科 刑之依據。
 ㈢另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 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 ,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 利,則非所問(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98 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按販賣毒品屬重大犯罪,須科以重度刑責,故販 賣毒品行為,均以隱匿方式為之,且既無公定價格,復容易



因分裝而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常隨雙方關係深 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等因素, 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以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 牟利之方式雖異,然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蓋毒 品皆屬量微價高之物,販賣者皆有暴利可圖,茍非意圖販賣 營利,一般人自無可能甘冒重度刑責而販賣毒品;且販賣者 從各種「價差」、「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 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 無二致。再自一般社會通念以觀,販賣毒品行為在通常情形 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倘若為換現而將手中持 有之毒品變現,或避免毒品受潮而儘速將手中持有之毒品出 清等,縱或出售之價格較低或無加價之情形,亦非當然無營 利意圖,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單純轉讓,確無任何即刻或 為日後之交易牟利意圖外,尚難據此即認販賣之證據有所未 足,否則將造成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 ,而失情理之平。本案被告與證人蔣家森並非至親,亦無特 殊情誼,苟無利得,豈有甘冒重刑之風險,交付毒品,欲收 取價金。況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每次都跟他(指其上手) 50包50包這樣買,50包賣我新臺幣(下同)11,000元;當時 我是給他(指蔣家森)5 包以內的毒品咖啡包(實際數量我 忘了),1 包毒品咖啡包是賣他400 元,如果一次買3 包是 賣他1,000 元等語(見警7500號卷第13頁),顯見被告販賣 毒咖啡包1 包,獲利至少113 元(計算式:〔1000÷3〕-〔1100 0÷50〕=113),堪認被告就其所涉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犯 行,均有從中賺取價差或量差營利之意圖甚明。 ㈣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販賣毒品之行為,係為斷絕毒品之 供給,防止毒品散佈,避免毒害蔓延,以維護國民健康。販 賣毒品者若已與買受人達成交易毒品之合意,並交付毒品, 既已有基於營利之目的而散佈毒品之行為,其販賣毒品犯罪 應已完成而既遂。縱未收取價款,甚或事後買方因故退貨, 亦於已成立之販賣毒品犯罪不生影響(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 上字第3832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就附表一編號2 所示 犯行部分,縱使被告與證人蔣家森約定以1000元之代價,販 賣含有上開三、四級毒品成分毒咖啡包2 包予證人蔣家森, 而證人蔣家森直到被告遭查獲時仍賒欠該筆款項,然被告主 觀上既有販賣含有上揭第三、四級毒品成分毒咖啡包予證人 蔣家森收受,即不因被告實際上尚未取得販毒價款,而影響 其販賣含有前開第三、四級毒品成分毒咖啡包此不法行為既 遂之認定。
 ㈤綜上所陳,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增訂第9 條第3 項:「犯前5 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 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於同年 7 月15日施行。該新增規定於立法理由中已敘明:「本條第 3 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二種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 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 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 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 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訂第3 項,……另本項係屬分則之加 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 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例如販賣混合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者,依販賣第三級 毒品之法定刑處斷,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屬同一級別 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等語,可知立法者係將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 ,予以結合成另一獨立犯罪類型,以與單一種類毒品之犯罪 類型區別,並予以加重其刑,屬「刑法分則之加重」。經查 ,被告所販賣附表二編號1 至30、附表三編號16、17所示毒 咖啡包經送鑑定,結果含有如各該編號所示數種毒品成分乙 節,業如前述,足見該等毒咖啡包均係同一包裝內摻雜調合 有2 種以上之毒品,自合於該項所稱之混合2 種以上之毒品 。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2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 條第3 項、第4 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之毒品、同條例第9 條第3 項、第4 條第4 項販賣第四級 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同條例第4 條第3 項販賣第 三級毒品罪。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 項、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嫌。惟附表編號三編號1 至15所示毒咖啡包僅含有第三級毒 品之成分;又同條例第9 條第3 項規定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 質,關於扣案附表二編號1 至30、附表三編號16、17所示之 毒咖啡包混合如各該編號所示之第三、四級毒品成分乙節, 已認定如前,是就此部分之毒咖啡包,被告所犯同條例第4 條第3 項與犯同條例第4 條第4 項之罪,應皆有同條例第9 條第3 項規定之適用,並各自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公訴意 旨容有誤會,惟因起訴之社會基礎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審理之。又本院於審理期間



已當庭告知被告可能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 毒品罪、販賣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及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見本院卷第22頁及第50頁),即無礙於被告防禦 權之行使。
 ㈣按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 之目的,係在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其所謂「一行為」,應兼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均得認為合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而評價為想像競合犯。必行為人主觀上非基於單一之犯意,而先後實行數行為,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侵害之法益並非同一者,始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就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犯行,被告各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販賣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減輕之說明
 ⒈被告所犯2 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 項規定,均應適用其中最高級 別即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 定有明文。被告就其所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之毒品罪,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故被告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之毒品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 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⒊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 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於110 年5 月12日函復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偵辦被告甲○○毒品案並查獲謝嫌持有毒品咖啡包等 販賣事證,謝嫌雖稱毒品咖啡包係以通訊軟體向1 名綽號『 廟公』所購得,惟對綽號『廟公』之真實年籍資料或居住地址 均無法提供,故未有查獲上手或其他共犯」,有上揭函文1 份在卷可查(見偵13928 號卷第21頁)。又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經本院於前案審判中函詢有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 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函復「本署偵查中並無因被告甲 ○○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共犯或正犯」,有該署 110 年 6 月17日函1 份在卷可憑(本院訴1051卷第63頁)。是被告 既未供出毒品來源,就其所犯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 顯均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予以減免 其刑。
 ⒋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固有明定。惟此酌量減輕其刑, 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 同情,縱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經 查,被告所犯2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均已如上開⒉所述減輕其刑,其可量處最低度刑均已大幅



降低,要無宣告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且其所涉販賣第三 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嚴重戕害國民健康、影響 社會風氣,危害情節非輕,另由本案過程觀之,被告要無任 何不得已而為之情節。從而,本院認為依被告之犯罪情狀, 並無顯可憫恕之情,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是就 被告所涉2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 均不宜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 院審理期間表示:被告販賣對象只有1 人,販賣所得甚少, 犯罪情節與大毒梟有重大差異,確有情輕法重之情,請依刑 法第59條酌減等語(本院訴1051卷第179 、182 、183 頁) ,即難採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無視於國家防制毒品 危害之禁令,而販賣含有上開第三、四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 啡包,尤其近年毒品大量流竄,並常偽以咖啡包型式規避查 緝,對國人身心健康危害匪淺,更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 對於我國社會安寧秩序影響至鉅,被告所為誠屬不該;並考 量被告為貪圖一己私利,而從事本案販毒行為,助長施用毒 品之不良風氣,自應非難;另被告此前即因販賣第二級毒品 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159號判決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102 年度上訴字第497 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 第49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本院訴字第1051號卷第149 至153 頁),該案 之前科雖未使本案構成累犯,惟已難與從未接受司法制裁之 初犯相提並論;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高工畢業之智識 程度、之前從事油漆工作、日薪1000元、未婚之生活狀況( 本院卷第57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扣案毒品 之數量、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一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沒收
 ㈠毒品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毒品咖啡包,係被告販賣後所剩 餘之毒品乙情,此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在案(本院 訴1051卷第109 頁);且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毒品咖 啡包,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 院鑑驗結果混合有如各該編號所示第三、四級毒品之成分, 亦如前述,而均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 之罪主文項下均諭知沒收;至於鑑定耗損部分已滅失,均不 另諭知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經警送驗結果,並未檢驗出任何毒 品成分,此觀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00000-000)即明 (警5000號卷第143 頁),爰不予宣告沒收;公訴意旨認應 沒收該項扣案物品,容有未洽,要無可取。
 ㈡扣案黑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係被 告所有,並供其與證人蔣家森聯絡販賣毒品事宜乙情,業據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至明(本院訴1051卷第109 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應於附表一編號 1 、2 所示之罪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又扣案金色IPHONE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 )1 支並非被告所有,且 與其所涉本案犯行無關一節,此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 陳在卷(本院訴1051卷第110 頁),復由卷附證據資料觀察 ,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使用扣案金色IPHONE手機供作 本案犯行使用,抑或預備提供將來販賣毒品所使用之工具, 則扣案金色IPHONE手機既非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亦非 預備供犯罪使用之物,即無從於本案中諭知沒收。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 ,已收取該次交易之全部販毒對價,而此犯罪所得並未扣案 ,且無證據證明尚有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或 被告已將其犯罪所得轉給第三人之情形,是應認仍屬被告所 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如附 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復依同條第3 項規 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又被告未及向證人蔣家森收取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犯 行之價金,即遭警方逮捕乙節,均經被告於本案偵審期間、 證人蔣家森於偵查期間陳述甚詳(橋檢他3589號卷第45 、6 9頁,橋檢偵11583 號卷第97頁,本院訴字第1051號卷第105 、178 頁),是既乏事證足認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有獲取任 何不法利得,當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公訴意旨請求沒收 此筆款項,洵屬無據,難認可採。
 ㈣至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 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依增訂之現行刑法第40條 之2 第1 項規定,就宣告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本判決就 被告上開各罪所諭知之主刑,已諭知應執行之刑,然就各該 罪名之主文項下所為沒收宣告,縱使未在主文中諭知合併沒 收之旨,亦不影響於檢察官依據前揭規定併予執行多數沒收 之法律效果,爰於定其應執行刑之主文項下,不再贅為合併



沒收之諭知。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 tylone ,起訴書誤載為「3,4-亞甲基雙氧苯甲胺戊酮」) 、bk-DMBDB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 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2 條第3 項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 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地,販賣附表一所示價格之毒品 予蔣家森。嗣經警持搜索票至被告住處搜索,扣得附表二、 三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此部分尚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 項(起訴書誤載為第2 項)、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 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自白、高雄醫 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09 年12月11日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為其主要論據。惟查,本件扣案毒咖啡 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測,結果雖認其中 附表二編號1 至30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 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 )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 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09 年11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為憑;惟嗣因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 部毒物室有數件將第三級毒品Eutylone誤判為第二級毒品Pe ntylone 之情形,經媒體批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將本件 扣案毒咖啡包共48包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重新鑑定,並指 定檢驗附表二編號1 至30所示之毒咖啡包,結果認本件此部 分扣案毒咖啡包所含成分應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 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而非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 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且並無第三級毒品bk-DMBD B 成分,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 年2 月21日法醫毒字第 11100003800號函暨法醫毒字第1116100585 號毒物化學鑑定 書各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聲再卷第61至66頁)。是本件扣 案毒咖啡包既未含有第二級毒品Pentylone 及第三級毒品bk -DMBDB成分,公訴意旨認被告將其中附表二、三所示之毒咖 啡包販賣予蔣家森,係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 品罪,即與客觀事證不合,本案自不能遽以販賣第二級毒品 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相繩。依據前揭說明,本件不能證明被 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 ,惟因此部分與前開論罪部分(即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



以上毒品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 號 時間(民國) 地點 毒品種類、數量、金額 主文 1 109 年9 月28日中午12時30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巷0 ○0 號 附表二、三所示之毒咖啡包,共5 包,交易金額為2,000 元。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黑色IPhone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同年10月6 日凌晨2 時50分許 同上 附表二、三所示之毒咖啡包,共2 包,交易金額為1,000 元(未實際收取此款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毒咖啡包、黑色IPhone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均沒收。
附表二(經檢察官於原判決確定後再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 編號 毒品 編號 報告編號 檢體編號 毒品成分 驗餘淨重(公克) 1 48-1 S00000-000 10-145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少於 8.254 2 48-2 S00000-000 10-146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少於 8.28 3 48-3 S00000-000 10-147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少於 8.543 4 48-5 S00000-000 10-149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少於 6.951 5 48-6 S00000-000 10-150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少於 8.183 6 48-7 S00000-000 10-151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少於 8.342 7 48-8 S00000-000 10-152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少於 8.247 8 48-9 S00000-000 10-153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少於 8.352 9 48-10 S00000-000 10-154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少於 8.212 10 48-11 S00000-000 10-155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少於 8.401 11 48-12 S00000-000 10-156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少於 8.668 12 48-13 S00000-000 10-157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少於8.01 13 48-14 S00000-000 10-158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少於 8.169 14 48-15 S00000-000 10-159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少於 8.068 15 48-16 S00000-000 10-160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少於 8.122 16 48-17 S00000-000 10-161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少於 7.977 17 48-18 S00000-000 10-162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少於 7.823 18 48-19 S00000-000 10-163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少於 7.225 19 48-20 S00000-000 10-164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少於 7.979 20 48-21 S00000-000 10-165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少於 8.024 21 48-22 S00000-000 10-166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少於 8.438 22 48-25 S00000-000 10-169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少於 6.338 23 48-27 S00000-000 10-171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少於 8.541 24 48-28 S00000-000 10-172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少於 8.4 25 48-29 S00000-000 10-173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少於 7.302 26 48-30 S00000-000 10-174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少於 8.277 27 48-34 S00000-000 10-178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少於 8.255 28 48-35 S00000-000 10-179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少於 8.022 29 48-36 S00000-000 10-180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少於 8.083 30 48-43 S00000-000 10-187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4-甲基乙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少於 8.433
附表三(僅含第三、四級毒品成分者) 編號 毒品編號 報告編號 檢體編號 毒品成分 驗後淨重(公克) 1 48-4 S00000-000 10-148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7.741 2 48-23 S00000-000 10-167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7.414 3 48-24 S00000-000 10-168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8.204 4 48-26 S00000-000 10-170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8.307 5 48-31 S00000-000 10-175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8.216 6 48-32 S00000-000 10-176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8.561 7 48-33 S00000-000 10-177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8.612 8 48-37 S00000-000 10-181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7.539 9 48-38 S00000-000 10-182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 8.414 10 48-39 S00000-000 10-183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 8.235 11 48-41 S00000-000 10-185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9.988 12 48-44 S00000-000 10-188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8.155 13 48-45 S00000-000 10-189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8.525 14 48-46 S00000-000 10-190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9.12 15 48-48 S00000-000 10-192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8.253 16 48-40 S00000-000 10-184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8.544 17 48-42 S00000-000 10-186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7.776




附表四(未檢出任何毒品成分者) 編號 毒品編號 報告編號 檢體編號 毒品成分 驗後淨重(公克) 1 48-47 S00000-000 10-191 未檢出任何毒品成分 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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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