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663號
TCDM,111,交易,1663,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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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16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文振




姜天知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
第103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因告訴人即被告簡文振與告訴人 即被告姜天知於民國111 年11月9 日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 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弈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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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