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金簡字,111年度,264號
TCDM,111,中金簡,264,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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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勻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30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勻燦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1、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詳之人, 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 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 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 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 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刑事判決 參照)。   
2、本案被告將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為3 人以上),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令告訴人將詐騙款項匯入該 帳戶,被告之行為顯已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 行。
3、又詐欺集團成員於詐欺犯行既遂後,將贓款從本案帳戶中 轉帳至其他帳戶,藉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 得之去向,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已構成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主觀上認識本案帳戶可能 作為收受及提領或轉匯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或轉 匯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 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自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 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4、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罪數:
   被告以一個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一般洗錢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 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量刑:
   爰審酌被告為智慮健全、具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之人,竟任 意提供本案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遂行犯罪,不僅助 長詐騙風氣,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身分,致執法機關 查緝贓款流向不易,所為殊不可取;兼衡告訴人受騙之金 額高達新臺幣200萬元,所受損害甚鉅;且被告犯後猶仍 羅織情詞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惟念及被告未因本次 犯行取得任何利益,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 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
1、查被告固有將本案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 及一般洗錢犯行,惟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此獲得任 何積極報酬或債務免除,無從認定被告有實際獲取之犯罪 所得,爰不予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
2、另告訴人匯入本案帳戶之詐騙款項,並非被告所領取,亦 不在被告之實際掌控中,被告就上開洗錢罪掩飾、隱匿之 財物並無所有權或處分權,故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定股 111年度偵字第30815號
  被   告 蘇勻燦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之33            居臺中市○○區○○巷○○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勻燦能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足 供他人用為詐欺取財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 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 為掩飾詐欺取財不法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6日,在其位於 臺中市○○區○○路00○00號住處,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爭本案帳戶)之存 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金融卡密碼則以臉書通訊軟體告知。 該詐欺集團成員即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3月23日, 以通訊軟體LINE,向戴玲玲佯稱可以破解博弈網站,能夠獲 利云云,致戴玲玲陷於錯誤,遂於111年4月8日上午9時23分 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鳳山大東郵局,臨櫃轉 帳匯款新臺幣200萬元,至蘇勻燦上開本案帳戶,旋遭轉帳 至其他帳戶,嗣後始知受騙,經報警處理後查獲。二、案經戴玲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蘇勻燦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等犯行,辯稱:伊於 111年4月間,因個人資金需求,在臉書上得知辦貸款之訊息 ,遂與對方聯絡,該人告知伊要提供存摺、金融卡(含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才可以申辦貸款成功,故伊於11 1年4月6日,在伊上址住處,將上開帳戶資料放在信箱內, 對方過來拿取云云。惟查:
(一)上揭系爭帳戶係被告所有,為被告於偵查中所自承;另告 訴人戴玲玲遭詐騙而存入被告系爭銀行帳戶內乙情,亦據 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告訴人所提出之郵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所開立之



上開銀行帳戶,確實為詐欺集團用以詐騙之匯款、取款帳 戶。
(二)究被告主觀上有無幫助犯罪之故意?被告固以前詞置辯, 惟其既無法提出所稱臉書廣告以資證明上情,亦無臉書通 訊軟體對話內容或紀錄可資佐證,此據被告坦承明確,是 其前揭所辯,已屬有疑。又被告對於何以對方稱要檢查帳 戶是否能夠使用,需要提供其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 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無法交代,且被告供稱係將 上開帳戶資料放在住家信箱內,由對方拿取乙節,亦與一 般申辦帳戶之流程迥異,與常情不符,難認被告確實係因 申辦貸款遭騙取帳戶資料。又金融存摺事關個人財產權益 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 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 ,一般人均有妥為 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 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 專有物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 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 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 ,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 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 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 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 第3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然被告已成年,並非年幼無知 或與社會隔絕之人,且亦自承知悉政府防制詐欺之宣導一 情,則對於代辦貸款之人素無交情,亦不清楚對方真實姓 名,亦無對方確實之聯絡方式,且在尚未完成貸款程序撥 款前,即提供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重要金融物件, 而須承擔存款被盜領或作為取贓工作之風險,實與一般辦 理貸款之流程及使用金融帳戶之慣例相違。甚者,辦理貸 款之目的即在於取得款項,豈有將領取貸款之重要憑證即 金融卡及密碼一併交付陌生人士,復無任何保證以防止貸 款為他人領取一空之理?足見被告上開辯解係臨訟卸責之 詞,委無可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被告以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故意,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 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 嫌之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 之。被告以一行為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宋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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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