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汯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44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汯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5至6行「2時45分許 」應更正為「2時23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謝汯凱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以前揭方式向告訴 人胡書華詐得上開款項,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之觀念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本件告訴人損失之金額,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 失;兼衡其前科素行(參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 卷第13-65頁),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參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因上開犯行獲得之新臺幣3萬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固 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1年度偵字第44815號
被 告 謝汯凱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街00巷00號
(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汯凱與胡書華為朋友關係,謝汯凱明知自己並無IPHONE手 機,本身亦無從事放款賺取利息工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某時,以L INE與胡書華聯繫,佯稱將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價格, 出售IPHONE 12手機云云,嗣雙方於109年12月22日2時45分 許,約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米格商旅旁碰面,謝汯凱又對 胡書華佯稱有從事放款每月可賺取30%利息,胡書華因此陷 於錯誤,在臺中市北區臺灣大道1段622巷内,當場交付3萬 元(其中2萬元為手機款、1萬元為放款投資款)給謝汯凱。 謝汯凱得手後,並未依約交付手機及放款所得利息、本金給 胡書華,始知受騙。
二、案經胡書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汯凱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胡書華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灣大 道一段622巷監視器影像、告訴人提供被告證件照片、雙方L INE對話紀錄、被告LINE首頁擷圖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被 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又本 件被告犯罪所得金額為3萬元,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
還被害人,併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檢察官 陳文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雅君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