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佳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5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佳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戴佳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 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暨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於飲酒後仍心存僥倖, 騎車上路,並不慎與被害人陳雅玲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 生碰撞,對往來車輛及用路人之危害非輕,所為實有不該; 復考量其為本案犯行前,已有1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猶再次違犯本案,顯然未能知所警惕;並考量其本 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3毫克,及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兼衡其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營造工程、小康之經濟 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見偵卷第23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5110號
被 告 戴佳伶 女 42歲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犯罪事實
一、戴佳伶於民國111年11月4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 路與環中路口某工地,飲用高粱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於飲畢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45分許,行經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不慎與陳雅玲所騎乘之MVT-677 2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並致陳雅玲受有右手手腕扭傷 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後為警據報到場處理, 於同日17時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3 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佳伶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陳雅玲所述之車禍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趙維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化雨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内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