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秋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5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秋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秋貴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 形之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因酒後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 以109年度中交簡字第3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110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考量被告本案 犯行與前案同為酒後駕駛案件,罪質相同,被告乃於前案執 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顯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 有特別之惡性,本案並無因累犯之加重最低本刑致被告所受 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被告人身自由因而遭受過苛侵害 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政府機關及新聞媒 體一再宣導酒精成分對於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飲酒後會導致對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 而飲酒後駕車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仍於飲用酒類後,未待酒精消退,即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 路,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8毫克,所為 誠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於警詢自陳為國 中畢業學歷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 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趙維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5111號
被 告 林秋貴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1 2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秋貴前於民國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109年度中交簡字第33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業於110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 11年11月4日18時30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671 巷之友人住處,飲用高粱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 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於飲畢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 ○○區○○○路00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發現飄散酒味, 於同日19時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8毫克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秋貴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3份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趙維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化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