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43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宏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3行補充被告林宏志 為警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時間為「111年8月31日下午6 時8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林宏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 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暨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於飲酒後仍心存僥倖, 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並不慎與被害人黃竹君、王林靜所騎 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被害人2人均受有傷害,已 生實害,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其本案所犯已是第2次酒後 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顯然未能知所警惕;並考量其本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8毫克,酒測值非低,及犯後坦 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商、小 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見偵卷第25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111年度偵字第43063號
被 告 林宏志 男 54歲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宏志前於民國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4年8月20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 。詎猶不知悔改,復自111年8月31日中午12時40分許起至同 日下午3時許止,在臺中市大里區中投西路2段與四德路口附 近之鵝肉攤内,飲用啤酒10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雖先稍作休息,酒意尚未消退之際,竟於同日下午5時許 ,自前開處所附近停車場,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上路,欲前往東區樂業路與環中東路口。嗣於同日下午 5時46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路○號誌交岔路口時, 不慎與黃竹君、王林靜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G5Y-7 07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黃竹君、王林靜均人車倒地 ,受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員警據報前往處理 ,經對林宏志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 度值達每公升0.88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宏志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黃竹君於警詢時證述相符,復有酒精測定紀錄 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現場照 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檢察官 李 毓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郁 樺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辅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