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1年度,2066號
TCDM,111,中交簡,2066,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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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彥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4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彥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警員職務報告書 」、「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 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邱彥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初犯不能安全駕駛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9 毫克之情形下,仍駕駛汽車上路,其行為顯然漠視其他用路 人權益,故意違法犯禁,足認法治觀念薄弱,且駕駛汽車行 駛於高速公路,對其餘用路人造成之危險高於騎乘機車及行 駛於一般道路者,然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4588號
  被   告 邱彥瑋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彥瑋自民國111年9月30日下午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許止 ,在宜蘭縣某餐廳內,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威士忌混啤酒後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 晚上7時許,自宜蘭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上路。嗣於同日晚上11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 前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經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吐氣 測試,並於同日晚上11時1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59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彥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趙維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化雨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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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