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83號
原 告 陳慧能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被 告 桂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倫
被 告 林明傳
上列原告因被告林明傳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285
號),對被告林明傳及桂榮食品有限公司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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