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0年度,178號
TCDM,110,中簡附民,178,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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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78號
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7號
原 告 邱璦惠
郭沛瑄
鄭良
洪明
被 告 楊祚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中金簡字第4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除 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492條第1項、第495條第1項與第504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準用第504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505條第1項所明定。二、查被告楊祚斌所涉本院110年度中金簡字第47號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邱璦惠郭沛瑄鄭良任、洪明如具狀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 之事實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佑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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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