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2號
PHDV,111,補,122,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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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基里建設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夏文助


被 告 瑞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于婷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恩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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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