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5號
PHDV,111,補,115,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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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郭春長即長興汽車保養所



被 告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明海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1,490元,應繳納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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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