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振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夫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
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
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
之(最 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民法第11 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
產」整體為 之。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內所指被繼承人陳朝
欽之遺產除起訴狀遺產明細表所示之遺產外,尚有門牌號碼
澎湖縣○○鄉○○村00號房屋一棟,有陳OOO之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補發)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附卷可稽,則原告訴
請分割遺產,應將該屋追加為分割之標的,並陳報該屋有無
辦理保存登記?若有應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於所有
權部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若房屋有滅
失情形,應向相關單位辦理建物滅失登記或申報註銷房屋稅
籍,並提出建物滅失或房屋稅註銷之文件。
二、提出康OO、陳雪嬌、李曾淑禎載有死亡記事之除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陳雪嬌、曾順隆、李曾淑禎均於起訴前死亡,應提出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應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除業已拋棄繼承者外)為被
告,及撤回陳雪嬌、曾順隆、李曾淑禎之訴訟;如無繼承人
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則以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同時陳
報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訴之
聲明應追加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辦理繼承登記。
四、本院依職權查知林適緯、林適珺、林適瑄(殁)業已拋棄繼承
,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原告應查明起訴狀所
附繼承系統表所載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事。
五、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
補正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