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1年度,18號
CTDV,111,訴聲,18,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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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蔡曜燦
相 對 人 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進興
相 對 人 劉朱英花
蔡明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補字第8
67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明紘因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00 0,000元,願將其名下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過戶予聲請人,詎相對人劉朱英花竟將路地即同段2572 -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出售予相對人吉田開發建設有 限公司(下稱吉田公司),致聲請人縱取得上開2177-1地號 土地亦無路可供通行,爰依民法第87條、第767條規定,請 求確認相對人劉朱英花、吉田公司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及所 有權移轉關係均不存在,相對人吉田公司應將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並聲請准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 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觀前開條文於106 年6月1 4日修正公布之修正理由第三點:「現行條文第五項規定旨 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 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 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 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可知,依上開法 條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者,須該訴訟標的係本於物權關係 ,且該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依法應登記 者為限。若原告起訴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 定、喪失或變更無須登記者(例如基於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 ),縱使原告所請求給付者,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應 經登記之「標的物」(例如不動產),仍與上開規定之要件



不符,自不得依此規定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三、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係代位請求確認相對人劉朱英 花、吉田公司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關係均不存 在,並請求相對人吉田公司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1年度補字第867號卷宗核閱屬實。然揆諸前開 說明,本件聲請人所主張者為債權人之代位權,其訴訟標的 性質為債權關係,並非基於物權關係,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為訴 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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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