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54號
CTDV,111,訴,954,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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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4號
原 告 馮友琪
被 告 馮友梅
馮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 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 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具體 敘明係基於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 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 已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 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依首 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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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