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863號
CTDV,111,訴,863,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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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6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楊世平
王坤聖
被 告 侯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2筆合計新 臺幣(下同)1,000,000元,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及利率 如附表所示,並與原告立有借據、約定書為憑。並約定:如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按本借 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 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 付息日起,照應還本金或應繳利息,約定逾期6個月(含)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 率20%計付違約金。豈料,被告對前開借款,本金利息僅繳 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還款日,即未依約還款,依約定書第5 條第1項第1款規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 欠債務本金788,89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因此,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788,8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者,無庸舉 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 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 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放款借據、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本 院卷第11至23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3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 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向原告借款, 然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788,8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已如前述,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 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88, 8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8,590元(即第一審裁判 費),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借款期限及 最後還款日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1 950,000元 自110年6月23日起至115年6月23日止 750,226元 自111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95%計算之利息 按年息0.1795%計算之違約金 按年息0.359%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7月22日 2 50,000元 自110年6月23日起至115年6月23日止 38,666元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95%計算之利息 按年息0.1795%計算之違約金 按年息0.359%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8月22日 合計 1,000,000元 788,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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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