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劉春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
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1
11年度訴字第1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
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6,51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