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33號
CTDV,111,補,933,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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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韓美枝


原告與被告張宗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88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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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