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25號
CTDV,111,補,925,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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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陳雪玉
訴訟代理人 林育正



被 告 徐進昌

徐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准予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32
1元【計算式:(863地號面積167.43㎡×公告土地現值2,100元/㎡×
原告權利範圍35/166)+(864地號面積208.75㎡×公告土地現值2,
1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293,32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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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