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87號
CTDV,111,補,887,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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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劉東學


原告與被告聿正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1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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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聿正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