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86號
CTDV,111,補,886,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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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劉鈺晴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芯琳(原名陳毓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7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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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