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處理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76號
CTDV,111,補,876,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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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永心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堃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處理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占無極天靈
霄寶殿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9,5
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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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心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