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75號
CTDV,111,補,875,2022110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王威發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威精密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