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許陳白盆
被 告 徐傑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
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於民
國110年3月2日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被告設定新臺幣
(下同)4,500,000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上
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核該擔保物價額為6,090,880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所示),高於擔保債權額4,500,000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面積(㎡)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值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2.22 全部 1,226,640元 (計算式:102.22㎡× 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1,226,64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93.08 全部 3,516,960元 (計算式:293.08㎡× 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3,516,96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87.19 全部 1,046,280元 (計算式:87.19㎡× 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1,046,280元) 4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 242.16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301,000元 總計:6,090,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