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44號
CTDV,111,補,844,2022110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廖玉娟


一、原告因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進金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